两者不存在因果关系:
1、当事人迁入户口的地址,应以户口迁入地的户主的户口本首页“住址”一栏登记的为准;
2、当事人的住房地址,应以该房屋的产权登记证上登记的具体地址为准;
3、住房的所在地,与当事人的户口所在地,可以是一致的,也可以是不同的(比如租 住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
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
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
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
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六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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