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同时申请、享受本市廉租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政策、市筹及其他区筹公共租赁住房等住房保障政策。
2、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在沪缴纳社会保险金,与本区单位签订二年以上(含二年)劳动合同,并单位同意由单位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3、区重点企业引进的紧缺人才。主要包括引领区域产业发展的百强企业、区重点扶持的高科技成长性企业、技术先进性服务业企业和区优先引进的重点企业中的紧缺人才。
4、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社会公共事业领域引进的高素质人才。
5、对上海发展做出贡献的辖区高等院校及科研机构人员。
6、经市人才租房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认定的其他优秀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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