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手续不全若通过国家登记机关是不可以做抵押贷款的。 2010年3月1日《浙江省土地登记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以合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权的,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持土地权利证书、主债权债务合同、抵押合同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等,申请土地抵押权登记。” 2008年7月1日《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房屋权利的证明,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等。申请登记房屋为共有房屋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共有”字样。” 第四十二条规定:“以房屋设定抵押的,当事人应当申请抵押权登记。” 第四十三条规定:“申请抵押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四)抵押合同;(五)主债权合同;(六)其他必要材料。” 2008年4月8日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规定:“……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土地登记,杜绝违规登记,严禁通过土地登记将违法用地合法化。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发证:土地权属争议未解决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未按合同约定付清全部土地价款的;按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分割申请登记的;申请登记的土地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无合法用地批准等土地登记申请要件的;对经营性用地没有按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的;协议出让地价低于出让底价的;违反规划改变土地用途的;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而设定抵押的;异议登记期间未经异议登记权利人同意,申请办理抵押登记的;查封登记解除前申请办理抵押登记等。……” 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1997]国土[籍]字第2号)规定:“……土地使用权抵押权的合法凭证是《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和《集体土地使用证》不作为抵押权的法律凭证,抵押权人不得扣押抵押土地的土地证书。抵押权人扣押的土地证书无效,土地使用权人可以申请原土地证书作废,并办理补发新证手续。……” 房屋手续不全,意味着不能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土地登记办法》、《房屋登记办法》及相关抵押法规制度规定,房地产抵押贷款必须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双证齐全,也是说双证是房地产抵押贷款的唯一合法凭证。但有些地方也有例外的,比如2010年7月1日《长春市房屋登记条例》有一历史突破性条款规定:“以居民住宅房屋和独立成幢且有多个所有权人的非住宅房屋申请抵押权登记的,可以不提交土地使用权证明。”,它的意思说有房屋所有权证(房产证),但没有分割登记后的土地证(整幢的总土地证是有的,各户是没有单独的土地证的),相关部门就给予设定房地产抵押登记。 我建议你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地方政策执行情况,咨询一下当地房管、国土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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