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206 2024-12-06 04:00

一、上海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经适房申请 首先家庭成员须持本市7年以上的常住城镇户口,且在申请所在的区居住5年以上; 其次,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 申请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2300元以下,人均财产7万元以下; 此外,申请者五年内未发生房产交易行为。 对于符合以上条件,30岁以上的单身居民也可提出申请。 政府有相关的政策: 根据建设部等四部门近日下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 办法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应当持家庭户口本、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收入证明和住房证明以及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向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核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公示。公示后有投诉的,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对无投诉或经调查、核实投诉不实的,在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上签署核查意见,并注明可以购买的优惠面积或房价总额标准。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持核准文件选购一套与核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

二、在上海如何申请购买或租赁经济适用住房?

申请时,应如实填报申请表,并按规定提交以下三方面材料:一是家庭成员的户口、身份证明;二是原有房屋的房地产权属凭证(或者租用公房凭证);三是家庭收入和财产证明等相关材料。 如果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或者伪造证明的,其个人不良信用记录将被纳入上海市个人联合征信系统;同时取消申请资格,5年内不能再申请;已经申请到经济适用住房的,也要按照规定收回,并追究相应责任。 经济适用住房的审核实行“两级审核、两次公示”制度。 主申请人提出申请后,先由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负责初审,开展各方面情况核查。其中,家庭收入和财产情况,要委托“上海市居民经济状况调查评估中心”进行核查。初审符合条件的,在申请家庭的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进行首次公示。 首次公示通过后,报区(县)住房保障机构进行复审。经复审符合条件的,由区(县)住房保障机构通过指定媒体向社会再次公示。再次公示通过的,由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向申请家庭出具登记证明,并报市住房保障机构备案。 考虑到,**指定机构对申请家庭的居住和收入、财产等状况进行核查和审核结果公示,都必须取得申请家庭的同意。因此主申请人申请时,还需签署同意由**指定的机构对其住房与经济状况进行核查和对审核结果进行公示的书面文件。

三、上海经济适用房申请需要哪些条件

上海经济适用房申请需要哪些条件?

一、经济适用房申请对象

(一)一起契合下列规范的本市乡镇居民家庭,可以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证住宅:家庭成员在本市实践寓居,具有本市乡镇常住户口接连满3年,且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乡镇常住户口接连满2年。

(二)家庭人均住宅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三)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6万元(含6万元)、人均产业低于15万元(含15万元);2人及以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产业规范按前述规范上浮2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7.2万元(含7.2万元)、人均产业低于18万元(含18万元)。

(四)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住宅出售行为和赠与行为,但家庭成员之间住宅赠与行为在外。

二、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家庭申请共有产权保证房的,全体成员为一起申请人。一起申请人应当一起生活,并具有法定奉养、抚育或许抚育联系,首要包括具有下列联系的人员:

(一)爱人(成婚需满1年);

(二)爸爸妈妈、子女与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与爸爸妈妈双亡

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兄、姐与爸爸妈妈双亡的未成年弟、妹。

下列人员的申请,应当依照以下规则

(一)爱人应当一起申请;

(二)年满70岁的白叟(孤老在外)应当与本条第一款规则的对其承当法定奉养责任的家庭成员一起申请;

(三)未成年子女以及不得独自申请共有产权保证房的成年独身子女应当与其爸爸妈妈一起申请,爸爸妈妈双亡的应当与本条第一款规则的具有法定奉养、抚育或许抚育联系的家庭成员一起申请;

(四)爸爸妈妈离婚后,与子女一起生活的一方逝世、另一方不愿与子女一起申请的,未成年子女以及不得独自申请共有产权保证房的成年独身子女应当与本条第一款规则的具有法定奉养、抚育或许抚育联系的家庭成员一起申请;

一起申请人应当书面推举一名具有彻底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代表,申请人代表办理申请、选房等事项的行为,视同一起申请人的行为。

四、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是什么啊?

上海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标准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一)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7年,且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区(县)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5年。

(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三)3人及以上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39600元(含39600元)、人均财产低于120000元(含120000元);2人及以下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标准按前述标准上浮1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43560元(含43560元)、人均财产低于132000元(含132000元)。

(四)申请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住房出售行为和赠与行为,但申请家庭成员之间住房赠与行为除外。

同时符合上述标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30周岁的单身人士(包括未婚、丧偶、或者离婚满3年的人士),可以单独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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