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土地承包应适用哪个土地承包法?

点击:63 2023-09-28 01:16

一、1988年土地承包应适用哪个土地承包法?

目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是从2003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也就是说你与村里1988年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时,此法还未出台。

但此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本法实施前已经按照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规定承包,包括承包期限长于本法规定的,本法实施后继续有效,不得重新承包土地。未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应当补发证书。 ”

所以你与村委会1988年签订的合同可以继续履行。

二、土地承包期届满,怎么继续承包,承包费用怎么计算。土地到期了?

土地承包以30年为期限,期满后原则上可以继续承包原来的土地不变。

三、承包土地找哪个部门

承包土地找哪个部门

承包土地是农村发展中的重要一环。随着农业现代化的推进,农民们对于土地承包的需求与日俱增。而要找到承包土地的相关部门,需要了解农村土地管理体制。

农村土地管理主要由三个主体构成,即国土资源部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部门以及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下面将分别介绍这些部门的职责和联系方式。

国土资源部门

国土资源部门是承包土地的相关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土地的征收、招拍挂、登记、登记、规划、变更等工作。如果你想了解土地的法定用途、性质、使用权等信息,或者需要进行土地交易,就需要联系国土资源部门。

国土资源部门的联系方式通常可以在当地政府的网站上查询到。你可以通过拨打电话或发送邮件与他们取得联系。同时,也可以亲自前往当地的国土资源局进行面对面的交流与咨询。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部门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部门是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相关事项的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审核并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监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合规运营,并负责土地流转、承包权继承、承包合同的变更等事务。

如果你希望承包农村土地,或者需要办理土地承包权证书、申请土地流转手续等手续,都需要联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部门。

农民集体经济组织

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民的利益代表,也是土地承包中的重要一方。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责是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协调农村土地的流转和承包经营,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在承包土地时,要与农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积极沟通和协商。

农民集体经济组织通常由村委会或农民合作社等组织形式存在。你可以与当地的村委会、农民合作社等部门取得联系,了解土地承包的具体流程和条件,明确相关的政策和规定。

如何联系这些部门

如果你想要承包土地或者了解土地承包的相关问题,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联系相关部门:

  • 国土资源部门:常见的联系方式包括拨打当地国土资源局的联系电话,发送电子邮件至相关邮箱。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部门:可通过拨打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部门的电话,或通过电子邮件咨询。
  • 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你可以前往当地的村委会、农民合作社等组织的办公地点,与他们进行面对面的交流。

总结

承包土地是农村发展的重要一环,也是确保农民权益的关键。你可以通过与国土资源部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部门以及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联系,了解相关政策和流程,确保自己的承包土地合法合规。

尽管每个地区的具体情况可能有所不同,但以上部门通常是承包土地所需联系的主要机构。在承包土地前,建议详细了解土地管理体制、相关政策和法规,并咨询专业人士的意见。

保护农民权益、促进乡村振兴是我们共同的责任。期待农村承包土地的政策更加完善,为农民朋友们创造更好的发展机会。

四、想在上海承包土地?

你在上海哪里,南汇这边八百至一千多一亩,我也打算种植了

五、土地承包保险补贴政策?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照用途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2、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3、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按照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

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可以享受国家种粮直接补贴、农资综合补贴,良种购种补贴;种粮农业保险国家补贴75%的保险款。

六、农村承包土地种植流程?

第一步:准备前期资料

收集整理承包合同、土地台帐、登记簿、农户信息等资料,形成农户承包地登记基本信息表。

处理国土“二调”或航空航天影像数据,形成用于调查和实测的基础工作底图。

第二步:入户权属调查

根据基础工作底图和农户承包地登记基本信息表,入户实地进行承包地块权属调查,由农户进行确认。对存在争议的地块,待争议解决后再登记。

第三步:测量地块成图

按照农村承包土地调查技术规范对承包地块进行测量和绘图,并标注地块编码和面积,形成承包土地地籍草图。

第四步:公示审核

由村、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组审核地籍草图后,在村、组公示。

对公示中农户提出的异议,及时进行核实、修正,并再次公示。

公示无异议的,由农户签字确认后作为承包土地地籍图,由村组上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汇总并核对后上报县级人民政府。

七、土地承包法2021全文?

      《土地承包法》第一条 为了巩固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维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三条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第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第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

第八条 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九条 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

第十条 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经营权,保护土地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一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国家鼓励增加对土地的投入,培肥地力,提高农业生产能力。

第十二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的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

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一节 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第十四条 发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

(二)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三)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二)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四)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

第十七条 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二)依法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

(四)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未经依法批准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节 承包的原则和程序

第十九条 土地承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

(二)民主协商,公平合理;

(三)承包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四)承包程序合法。

第二十条 土地承包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

(二)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

(三)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

(四)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

(五)签订承包合同。

第三节 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

第二十一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

第二十二条 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

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二)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承包土地的用途;

(五)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 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二十四条 国家对耕地、林地和草地等实行统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应当将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家庭成员列入。

登记机构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二十五条 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

第二十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第四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和互换、转让

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

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第二十八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第二十九条 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

(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

(二)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

(三)发包方依法收回和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第三十条 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可以获得合理补偿,但是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八、广西农垦土地承包政策?

我们这里是原来的国营农场,全部是农垦土地,现在是大量的承包给一些种田大户和一些搞农业经济的老板,承包收万次标准是旱涝保收的基本农田每亩年租金600元,差一点的依次递减至500,400,300等,山岗旱地等每亩年租金300到200不等。

九、承包土地可以赠送吗?

不能赠送。承包合同生效后,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 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十二条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第四十九条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十、太原哪里可以承包土地?

太原承包土地有阳曲县,娄烦悬,清徐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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