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对房屋租赁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三章有明文规定。
第十三章 租赁合同
第二百一十二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一十三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二百一十四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二百一十五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商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二百一十六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二百一十七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第二百一十八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九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一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第二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二十三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四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向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五条 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租房新规对日租房有影响吗
住建部出台《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违者将被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新规将于2011年2月1日施行。别担心那么多,这个对你没什么影响,它这个新政主要是不允许群租合租,我认为这个政策很可能推高租赁市场的价格上涨,现在合租群租的都是刚毕业的或者咱穷人家的孩子刚出门在外创业的,政府宏观调控从98年至今没有哪一次调下来的,都是起到反作用:涨涨涨.哎,你仔细看看政策你就明白,政府从没说叫房价跌下来,而是调控房价过快上涨,政府想把房地产捏在手里叫它平稳上涨增高GDP,(房地产国家的支柱啊),可惜近几年房地产火爆,政府也无奈,只能一个一个的政策调控,房价长远趋势还是涨的,租赁市场是由需求量供给量决定的,也是每年上涨趋势,不要担心租赁市场下跌房价下跌了,至少近10年不会.
三、最近看了住建部刚出的(房屋租赁合同期内,出租人不得单方面随意提高租金水平)。令人费解。
这是一个有趣的探讨,在我们国家其实就是这样,甚至,在一些法庭审理案件过程中,都存在这种情况,也不乏有很多例子。但也有一小部分案件被高院纠正过来了。
我个人对于住建部发文的理解,对于物权的转让、租赁等就目前的国内现状来说,依据关乎民生,涉及国泰民生了。住建部的发文一是想稳定目前房屋租赁市场的稳定,二是从房屋租赁内案件提供了司法支持。
1、个人觉得只要房价不停的上涨,房屋租赁价格上涨是必然的,不是一纸规章、发文能解决的。
2、合同法中有规定,当事人一方单方违约,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法院审理案件时,只要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法院就会判决合同关系终止。但是,合同法并没有规定,只要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合同关系就必须终止。住建部发文虽然仅仅是一个部门规章,但是在不与法发生抵触的情况下,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四、公积金只交了十个月能公积金贷款吗?
“北京伟嘉安捷”解答:北京公积金贷款要求是公积金连续缴存12个月以上,并且贷款时是在缴状态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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