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未住物业费减免政策?

232 2024-01-14 01:14

一、湖南省未住物业费减免政策?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3〕1864号)和《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费用。

第四条  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物业服务收费应与物业服务质量等级相适应。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政策,指导、协调全省物业服务收费工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全省物业服务质量等级标准。

市、县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和收费标准的管理监督工作。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质量的监督。

第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公平以及质价相符的原则。

第七条  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普通商品住宅物业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别墅、其他非住宅及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的普通商品住宅物业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市、县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根据物业服务质量等级标准、服务内容等因素制定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后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普通商品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按照相关规定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企业自物业交接后三十日内,将具体收费标准报物业所在地的市、县发展和改革部门备案。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质量等级、物业服务内容及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第十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因服务成本变化或政府指导价标准变动需要调整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指导与监督下,公开真实、完整、有效的相关信息,向业主征询意见,经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半数以上的业主且占总户数半数以上的业主同意,形成业主共同决定,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实施调整并约定执行。

第十一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已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同意或者授权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特点和服务要求,选择服务项目、服务质量等级,协商具体的收费标准,并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协商过程应当邀请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参与指导。

第十二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物业服务企业在合同履行期间不得擅自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确需调整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按幢(梯)公示拟调价方案、拟调价理由、成本变动情况等相关资料,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格(含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可根据物业服务平均成本、业主承受能力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适时调整。

第十四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形式。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可以采取包干制或酬金制等形式,具体由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亏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十五条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酬金。

第十六条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四)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六)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七)办公费用;

(八)管理费分摊;

(九)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十)经业主大会同意的其它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第十七条  物业服务费用根据住宅的法定产权建筑面积按月计收,物业服务合同对计收时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已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按照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

(二)已出售但尚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计算;

(三)尚未出售的,按照经房产管理部门审核备案的房产测绘成果确定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第十八条  物业服务费用交纳义务人依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至房屋交付买受人之日的当月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交纳;

(二)房屋交付买受人之日的次月及以后的物业服务费,由业主交纳;但是建设单位向业主承诺减免的物业服务费以及尚未出售的房屋的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交纳;

(三)建设单位按照房屋购买合同约定通知买受人验收交付房屋的,买受人应按通知时间及时进行验房办理交付手续。在交付验房时指出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购房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整改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交纳;

(四)业主将其房屋出租、出借给承租人、借用人使用,且约定由承租人、借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从其约定,业主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对已办理房屋交付手续未入住或未使用的空置房业主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的实行适当费用优惠。

第十九条  物业产权转移时,业主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并自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转让事项告知物业服务企业。产权转移之日的当月及以前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出让人承担;产权转移之日的次月起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受让人承担。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条  物业服务费用交纳义务人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逾期不交纳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业主委员会督促后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依法追缴。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和配建标准建设停车库(位),优先满足业主停车需求。商品房销售前,应当制定车库(位)租售方案,明确车库(位)的权属及数量、租赁价格、销售价格、有效期等,并按规定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已备案的车库(位)租售方案,在有效期内不得以高于备案价格进行租售,不得与商品住房等捆绑租售车库(位)。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照《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已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的,不得重复收取车位物业服务费。

第二十二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水、电、气等价格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也不得以未交物业费为由拒绝或限制业主购买水、电的数量。

第二十三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其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二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服务收费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五条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示物业服务企业名称、服务项目、服务质量等级、计费方式、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以及市场监管部门的投诉举报电话,接受业主监督,不得向业主收取任何未予标明和公示的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公示上一年度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利用公共部位公共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等收入情况,本年度物业服务项目收支预算。业主提出质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答复。

第二十六条  各级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在监督检查、价格成本监审过程中,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账簿、合同文件以及其他资料,不得弄虚作假。

第二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或惩戒:

(一)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擅自制定或上调收费标准并收取物业服务费的;

(二)超过政府指导价标准收费的;

(三)擅自设立强制性收费项目的;

(四)不实行明码标价或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五)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等规定的。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发改价调〔2017〕4号)同时废止。

二、湖南省2022高考政策?

从2021年,高考考试科目设置为“3+1+2”组合方式,即由全国统一高考语文、数学、外语3门科目和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3门科目(1门首选科目+2门再选科目)组成,满分为750分。

其中,“3”为全国统一高考科目语文、数学、外语3门,每科满分均为150分,总分450分,各科均以原始分计入考生总成绩。

“1”由考生在物理、历史2门首选科目中选择1门,以原始分计入考生总成绩,满分为100分;

“2”由考生在思想政治、地理、化学、生物学4门再选科目中选择2门,以等级分计入考生总成绩,每科满分均为100分。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依据考生总成绩,参考综合素质评价,实行“院校专业组”平行志愿分类投档录取;按照物理和历史分类编制计划、分类划定分数线、分类投档录取;本科段招生除提前批次外,实行同一批次录取。

三、湖南省旧房拆除政策?

第一条 根据《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和《湖南省国家建设征地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凡经人民政府批准的国家建设用地,需要拆迁各类建筑物和公共设施的,均按本办法办理。

第二条 拆迁安置工作,要按照谁拆迁、谁负担的原则,由用地单位妥善处理安置补偿事宜。被拆迁单位和个人,要服从国家建设需要,按期搬迁。

第三条 拆迁安置补偿工作由当地市、县房地产部门或征地拆迁管理机关统一管理。凡已确定拆迁的公、私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均不得再行转让和买卖。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抢搭建筑物,抢建的一律以违章建筑论处。

第四条 国家建设需要拆迁机关、部队、学校、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房屋,由用地单位和被拆迁单位协商办理。被拆迁单位房屋有余可以自行解决的,自行解决;也可与用地单位互换、调剂解决;确实无法解决的,由用地单位补偿,被拆迁单位自行迁建,也可以由用地单位

迁建,迁建时不得任意扩大建筑面积和提高建筑标准,确因需要扩大建筑面积和提高建筑标准的,所增加的投资由被拆迁单位承担。

第五条 拆迁房地产部门经营的非住宅用房,不论何种结构,均按原拆面积和使用性质,在原地或附近新建房屋中归还产权;也可经双方协商互换产权,或者由用地单位拨给资金、材料,交房地产部门重建。

第六条 拆迁房地产部门统管的居民住房,由用地单位与房地产部门协商办理,可由用地单位根据安置房屋的面积和重建征地、拆迁所需的资金、材料,一并拨给房地产部门建房安置,也可由用地单位自建安置,产权均属房地产部门。

第七条 拆迁居民私有房屋,由当地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按规定的拆迁城镇私房收购价标准核价,由用地单位付款,拆除工作由用地单位负责,拆除的旧料归用地单位或安置单位所有。被拆迁私房户要求拆留原房全部材料者,则不付收购款,只发给拆卸补助费。私房经收购拆除后,

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将房屋产权契证收回注销。安置住房由用地单位解决,产权属用地单位,如用地单位自愿,也可将产权交房地产管理部门。

在中小城市和城镇,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其他形式解决私房拆迁户的安置用房。

第八条 拆迁安置住房的数量,应以原户口(确定拆迁日的户口)、原公房使用证或私人住房证明为依据,参照原居住水平合理安排。

第九条 因国家建设征用集体土地,需要拆迁农村集体和社员房屋及附属设施,应本着充分利用原房旧料、原拆原建的原则,由房屋所有者或生产队利用拆除房屋的旧料,加上用地单位付给的拆迁补偿费和补助材料指标,按照社队的统一安排自行重建。

第十条 大队(村)、生产队干部和被拆迁社员参加拆迁会议,用地单位可酌情发给误工费。

第十一条 拆迁拆除人防设施和公共设施(如公厕、电杆、各种管线等),应与各主管部门联系,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各有关单位应积极支持,所需费用和材料,由用地单位负担。

第十二条 拆迁拆除文物、古迹、寺庙以及教会、外侨的房屋,用地单位要报各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

拆迁中发现文物和贵重财物,要妥加保护,并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拆除单位或个人违章建筑和临时设施,一律不予补偿,旧料归原主所有。

第十四条 对按照规定主动带头搬迁,或积极协助拆迁的单位或个人,由当地市、县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十五条 凡按上述规定作了合理安置补偿后,被迁单位或拆迁户,应在规定期限内搬出腾地,对于逾期不搬或提出无理要求的,其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进行批评教育,并限期搬迁,对教育无效、拒绝搬迁、妨碍建设的,房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可诉请人民法院依法裁决,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和被迁单位与个人,都要严格遵守本规定,如违反本规定造成损失,一方要求赔偿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仲裁,如不服,可诉请人民法院裁决。

第十七条 拆迁城镇私房收购价、拆迁农村集体和社员房屋补偿标准,由湖南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制订下发。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湖南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过去本省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四、湖南省党龄补贴政策?

补贴对象:享受党龄补贴的对象为在湖南省范围内注册为党员并参加工作的党员。

补贴标准:按照党龄年限,对党员发放不同档次的补贴,具体标准如下:

1)20年以下(含20年)的,每人每年发放300元;

2)21年至30年(含30年)的,每人每年发放400元;

3)31年及以上的,每人每年发放500元。

补贴支付方式:党员可选择年度一次性发放或者每月发放两次。

补贴资金来源:党龄补贴资金由省、市、县(市、区)三级财政共同出资,具体比例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需要注意的是,享受党龄补贴的党员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如遵守党的纪律和规定,认真履行党员义务,积极参加党组织的各项活动等。同时,各地在具体实施中还可能会有一些差异,具体政策以当地有关部门发布的规定为准。

五、湖南省小升初2021政策?

长沙市教育局发布了《2021年长沙市城区小学升初中微机派位实施细则》,微机派位定于6月30日举行。

基本原则

小学升初中招生的基本原则为“区(县)为主,保入学;市协调,保公平”。公办学校按照单校划片(对口升学)、多校划片和配套入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多校划片的方式为“相对就近、免试入学、指标到校、微机派位”。民办学校、子弟学校初中招生按照“谁审批、谁管理”原则,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实行电脑派位,随机录取。

派位办法

公办学校派位。依据当年派位计划数和学生志愿填报人数进行,当志愿填报人数小于或等于志愿学校派位计划数时,计算机派位系统依据学生志愿自动分配到该志愿初中学校;否则按照计划人数随机分配到该小学对应的初中学校。

民办学校、子弟学校派位。依据民办学校、子弟学校派位计划数和学生志愿填报人数进行,当志愿填报人数小于或等于志愿学校派位计划数时,计算机派位系统依据学生志愿自动分配到该志愿初中学校;否则按照计划人数随机分配到该志愿初中学校。

捆绑派位。为便于家长接送双(多)胞胎子女上下学,更好履行家长监护责任,在微机派位志愿填报前家长可以自愿申请双(多)胞胎子女以捆绑方式派位到同一所初中学校(包括公办学校、民办学校和子弟学校)就读。一旦选择以捆绑方式派位,家长需要在申请表中明确其中一个孩子作为代表参加微机派位,其他孩子则共享派位结果。微机派位志愿填报前未申请以捆绑方式派位的双(多)胞胎子女,视为自动放弃,过期不再受理,不能以捆绑方式安排入学。

民办学校、子弟学校的派位计划面向城区所有自愿选择的小学毕业生,派位后仍有富余学位的征集志愿招生可面向全市自愿选择的小学毕业生。

志愿填报

1. 公办志愿填报。学生(家长)根据毕业小学(或跨区组)对应分配的初中学校以及派位计划数,选择其中一所公办学校填报志愿。

2. 民办志愿填报。学生(家长)在充分了解民办学校、子弟学校办学理念、师资水平、基础设施、招生计划、收费标准、教育质量和办学特色的基础上,自愿选择一所民办学校或子弟学校填报志愿。

3. 实行多校划片的小学毕业生可同时填报一所公办学校志愿和一所民办学校志愿,其中公办学校志愿为必填项,民办学校志愿为选填项;如未派中志愿学校需通过征集志愿方式入读民办学校、子弟学校的,必须填报民办学校或子弟学校志愿。学生在填报民办学校志愿时,必须选择公办学校志愿优先还是民办学校志愿优先(学生只填报公办学校志愿,不填报民办志愿时,计算机系统自动视为公办志愿优先)。

4. 单校划片(对口升学)的学生,若自愿选择民办学校或子弟学校就读,必须填报民办学校或子弟学校志愿(计算机系统自动视为民办志愿优先)。

5. 已被提前录取的配套入学学生、九年制小学部直升学生,特色学校录取学生、项目基地特长生等均不再参加微机派位以及有富余学位民办学校、子弟学校的征集志愿招生。

日程安排

4月1日—15日,外地回长、跨区升学以及配套入学的学生须登录“长沙市普通中小学入学报名系统”进行网上报名。

5月9日—11日,九年一贯制(或十二年一贯制)学校小学部自愿直升的毕业生,统一在“长沙市普通中小学入学报名系统”进行报名;

特色学校(体育、艺术和外国语)在“长沙市普通中小学入学报名系统”进行报名;

体育艺术后备人才项目基地接受报名,组织专业测试。

5月15日—16日,体育学校、艺术学校组织专业测试。

5月28日,统一组织对九年一贯制(或十二年一贯制)学校小学部直升、外国语学校特色招生,按照先小学部直升后外国语特色的顺序进行电脑派位,随机录取。已派中小学部直升的学生,不再参与外国语特色电脑派位。

6月1日前,完成配套入学、体育艺术后备人才项目基地、特色招生等提前批资格审核,下发提前批招生预录名单(这些学生不再参与微机派位)。

6月20日,区教育局指导各小学完成微机派位学生志愿填报,并组织外地回长生、跨区生进行微机派位志愿填报。

6月30日上午,全市统一在芙蓉区举行2021年城区小学升初中联合微机派位。

7月1日,公布初中学校微机派位结果。

7月6日—8日,富余学位民办学校、子弟学校进行征集志愿填报。

7月10日,组织对富余学位民办学校、子弟学校进行电脑派位。

政策优待

(一)对行动困难的残疾儿童、双盲子女根据家庭住房实行就近照顾安排入学。家长填写《长沙市双盲子女、残疾儿童小学毕业就近分配申请表》,毕业小学初审签字后统一提交到所在区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复核,经审定后在微机派位前实行就近安排。

(二)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取得人才绿卡的高层次人才(具体包括:A类国际顶尖人才,B类国家级领军人才,C类省市级领军人才,D类高级人才),其子女申请就读公办初中学校优待的,4月20日前登录“长沙市一体化人才服务平台”,按要求录入(提交)家庭住房、子女现就读学校和升学意向等信息,由市教育局统一受理,核实资格后按市委高层次人才政策予以安排。

(三)根据《长沙市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细则》,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申请就读城区公办初中学校优待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填写《长沙市军人子女小学升初中优待审批表》,并按审批表的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于4月20日前报长沙警备区政治工作处核实,再由长沙警备区政治工作处统一提交长沙市教育局进行联合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按政策享受教育优待。

(四)对烈士子女、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人民警察一级至二级英模子女、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人民警察子女等符合国家政策的优待对象,小学升初中参照军人子女有关政策享受教育优待。

六、湖南省生物颗粒政策?

1、秸秆农机补贴

农民或者农业经营主体(企业、合作社等)购买秸秆相关农机和设备,在国家农机购置补贴的基础上,市级或者县级政府再额外补贴30-50%。

2、秸秆三贮一化利用补助

农民或者农业经营主体(企业、合作社等)将秸秆进行青贮、半干青贮、微贮、氨化,可以享受补贴。

3、秸秆综合利用能源化补助

从事生物质燃油、乙醇、秸秆发等秸秆能源化生产的企业等,可以申报此类补助。

4、秸秆粉碎还田补助

推广机械深耕精细化还田、秸秆快速腐熟、生物反应堆等技术,支持开展玉米秸秆机械化粉碎、深耕和耙压等机械化还田作业。5、收储中心建设补助

以乡镇、村、企业或经纪人为主体,建设秸秆收储站点等。

6、其他

秸秆多糖、秸秆淀粉、造纸、板材等,也都可以申报项目,获得补贴资金。

七、湖南省土葬补贴政策?

      湖南长沙市对于那些选择采取树葬花葬、草坪葬、骨灰杂散等,不占用土地、不保留骨灰的方式进行生态葬的直辖地区还会给予一定的奖励。具体的奖励标准如下:

       1、入葬本辖区内农村公益性墓地的,将奖励1000元;

       2、实施殡葬和在骨灰楼堂塔永久安放的,将奖励1000元;

       3、实施花坛葬、树葬、草坪葬等,不建墓基、墓碑和墓穴的,将奖励2000元;

       4、实施骨灰撒散等不保留骨灰,不留标识,不单独留名的将奖励5000元;

     相信随着这项条例的实施,殡葬改革也将进入到一个全新的阶段。

八、未入住物业费收取政策?

回答如下:未入住的物业费收取政策因地区和物业公司而异,一般情况下,物业公司会根据合同约定和当地政策进行收取。以下是一些可能的收取政策:

1. 按照合同约定收取:如果合同中明确规定未入住时要收取物业费,那么物业公司可以按照约定收取。

2. 按照当地政策收取:一些地区可能有规定,未入住的房屋也要缴纳物业费,物业公司会按照当地政策进行收取。

3. 按照实际情况灵活处理:有些物业公司会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处理,比如可以延迟收取物业费,或者根据实际入住情况进行调整。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收取政策如何,物业公司都应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不能随意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同时,业主也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比如向物业公司提出异议或者寻求法律援助。

九、湖南省2022高考录取政策?

还没有到2022年,湖南省2022高考录取政策也还没有出来。

十、湖南省新医保政策规定?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医保,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规定共同缴纳。其中,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原则上用人单位的缴费率(不含生育保险)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8%,职工个人缴费率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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