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车房管理规定?

215 2024-02-19 15:13

一、洗车房管理规定?

 洗车房的管理规定就是说给车主洗车,每一个部位都要认真的进行清洗,进行擦干,不得动车主,车里的物品刹车时注意不能划坏车主的车

二、小区命名管理规定?

新建小区命名要符合相关规范。在我国,所有的地名(包括小区名称)、店名等都在国家法律规范之下,因此,新建小区起名也要符合相关要求。按照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规定,地名的命名应有利于人民团结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尊重当地群众的愿望,有助于社会和谐。《地名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凡有损我国领土主权和民族尊严的,带有民族歧视性质和妨碍民族团结的,带有侮辱劳动人民性质和极端庸俗的,以及其他违背国家方针、政策的地名,必须更名。”

三、小区晾晒管理规定?

小区衣物晾晒的通知提要:为了维护小区大多数业主的利益,保证小区整体环境的美观,请不要在树木、健身器材上拴晾衣绳晾晒衣服、被褥等,不但影响小区的美观     小区衣物晾晒的通知 。为方便业主(住户)晾晒衣物,给业主提供一个整齐、美观的生活环境,物业公司在指定晾晒场所为业主安装了晾衣杆,集中晾晒。

四、小区宠物管理规定?

小区养宠物的规定如下:

1、犬类动物,每年由养犬人领到畜牧兽医行政部门进行免疫注射和检疫,为犬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领取动物健康免疫证,并将有关证明文件交物业管理处查验后,复印备案。未领取动物健康免疫证的不准饲养;

2、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并不得携犬与他人一起乘坐电梯。

携带宠物人应当携带垃圾袋,随时将宠物的粪便收装,带回自家卫生间处理等

五、小区道路管理规定?

小区道路的管理规定:

 (1)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出入口;居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方向与外围道路相连;机动车道对外出入口间距不应小于150m。沿街建筑物长度超过150m时,应设不小于4m*4m的消防车通道。人行出口间距不宜超过80m,当建筑物长度超过80m时,应在底层加设人行通道;   

(2)居住区内道路与城市道路相接时,其交角不宜小于750,当居住区内道路坡度较大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相接;   

(3)进入组团的道路,既应方便居民出行和利于消防车、救护车的通行,又应维护院落的完整性和利于治安保卫;   

(4)居住区内活动中心,应设无障碍通道,通行轮椅车的坡道宽度不大于2.5m,纵坡不大于2.5%。   

(5)在居住区内尽端式道路的长度不宜大于120m,并在尽端应设不小于12m×12m的回车场地;用地有条件时,最好按不同的回车方式安排相应规模的回车场;   

(6)当居住区内用地坡度大于8%时,应辅以梯步解决竖向交通,并宜在梯步旁附设推行自行车的坡道;   

(7)居住区内宜考虑居民小汽车和单位通勤车的停放。

六、小区绿化管理规定?

小区内的花草、树木、绿地、绿化设施是小区全体业主的共 有财产,绿化作物存活期后由小区物业服务中心负责养护和管理。全 体业主要自觉爱护花草树木,对践踏、破坏园林绿化和设施的行为, 小区物业服务中心有代表业主委员会制止和要求赔偿的权利。

2.

行人和车辆不得跨越和通过绿篱,不得践踏、攀摘花草,不 得占用或任意迁移、更换、损毁花草树木。

3.

不得在树干上倚靠物品、晾晒衣物,不得利用树木搭盖、牵 挂或在树干上刻字、打钉、张贴广告等。

4.

不得向草地、绿地及园林景观内倾倒垃圾、污水、乱扔烟头、 纸屑,不得损坏、涂画园

七、小区车辆管理规定?

  1、遵守交通管理规定,爱护小区的道路、公用设施,不乱停放车辆,外来车辆未经允许不得驶入。

  2、内部车辆出入小区凭证出入,外部车辆出入小区时,司机应配合门岗进行核实登记试行临时收费管理,由值班员履行登记手续。

  3、小区内车辆行驶停放要服从管理人员指挥,停放时注意前后左右车辆安全,在规定位置停放。

  4、非业主车辆在停放小区过夜时,若临时滞留必须停放按照公司临时或过夜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5、严禁在人行道上、车行道、消防通道上停放车辆。(机动和临时车辆只能停放在指定位置,非机动车辆必须放在指定的停车场)

  6、非机动车辆必须按规定的位置停放,严禁在消防通道及楼宇内随意停放。

  7、凡因不遵守车辆停放规定而造成车辆损伤,后果自负。

  8、车辆进入小区,司机必须减速行驶,禁止鸣喇叭,注意往来车辆及行人安全。机动车辆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严禁超车。

八、银川小区管理最新规定?

逐步解封!疫情区的有阳性患者的还是以单元的形式来进行封控,没有阳性患者的可以正常活动,学校还是属于线上教学,核酸检测没有停止。

九、小区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层居民住宅楼防火管理,保障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高层居民住宅楼的防火工作,本着自防自救的原则,依靠群众,实行综合治理。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十层以上的居民住宅楼。公寓、九层以下的居民住宅楼及平房的防火管理工作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高层居民住宅楼的防火管理实行分工负责制,由市(市辖区)、县公安机关及其派出机构监督实施。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组织管理辖区高层居民住宅楼的防火工作。其职责是:

    (一)宣传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防火安全知识;

    (二)制订防火制度;

    (三)掌握辖区高层居民住宅楼的防火情况,并协调有关方面采取相应措施;

    (四)领导居民委员会开展经常性的防火工作;

    (五)定期组织防火安全检查;

    (六)督促房产管理部门、房屋产权单位和供电、燃气经营等单位整改火险隐患;

    (七)领导义务消防组织,指导居民进行扑救初期火灾和安全疏散演练。

    第六条 居民委员会负责高层居民住宅楼的日常防火工作。其职责是:

    (一)制订防火公约,督促居民遵守;

    (二)对居民进行经常性的防火安全教育;

    (三)组织居民开展防火自查,督促居民整改火险隐患;

    (四)定期向街道办事处汇报防火工作情况;

    (五)组织居民扑救初期火灾,协助维持火场秩序。

    第七条 居民所在工作单位,应当积极支持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做好防火工作。

    第八条 高层居民住宅楼的房产管理部门、房屋产权单位和供电、燃气经营单位,应当指定有关机构和人员配合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

进行防火管理工作,协助他们采取措施加强防火工作。

    第九条 楼内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维修、保养和更换由房屋产权单位负责。房屋产权不属房产管理部门的,房屋产权单位可委托房产管理部

门代管代修,费用由房屋产权单位负担。

    第十条 燃气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对高层居民住宅的燃气管道、仪表、阀门等进行检查,发现损坏或泄漏的,要及时维修、更换。

    第十一条 高层住宅楼的居民应当自觉接受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房产管理部门、房屋产权单位和供电、燃气经营单位的管理,并

遵守下列防火事项:

    (一)遵守电器安全使用规定,不得超负荷用电,严禁安装不合格的保险丝、片;

    (二)遵守燃气安全使用使用规定,经常检查灶具,严禁擅自拆、改、装燃气设施和用具;

    (三)不得在阳台上堆放易燃物品和燃放烟花爆竹;

    (四)不得将带有火种的杂物倒入垃圾道,严禁在垃圾道口烧垃圾;

    (五)进行室内装修时,必须严格执行有关防火安全规定;

    (六)室内不得存放超过0.5公斤的汽油、酒精、香蕉水等易燃物品;

    (七)不得卧床吸烟;

    (八)楼梯、走道和安全出口等部位应当保持畅通无阻,不得擅自封闭,不得堆放物品、存放自行车;

    (九)消防设施、器材不得挪作他用,严防损坏、丢失;

    (十)教育儿童不要玩火;

    (十一)学习消防常识,掌握简易的灭火方法,发生火灾及时报警,积极扑救;

    (十二)发现他人违章用火用电或有损坏消防设施、器材的行为,要及时劝阻、制止,并向街道办事处或居民委员会报告。

    第十二条 房产管理部门或房屋产权单位需要改变高层居民住宅楼地下室的用途时,其防火安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规定的要求,

并经市(市辖区)、县公安机关审核同意。

    第十三条 凡违反本规则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6年公安部颁布的《高层建筑消防管理规则》第四条第二款停止执行。

十、小区充电桩管理规定?

各地要建立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体系,完善有关制度和标准,加大对用户私拉电线、违规用电、不规范建设施工等行为的查处力度。

依法依规对充电基础设施设置场所实施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备案抽查,并加强消防监督检查。

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使用的单位或个人,加强对充电基础设施及其设置场所的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及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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