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侵占小区公共绿地谁管?

69 2023-11-13 23:34

一、物业侵占小区公共绿地谁管?

物业侵占小区公共绿地,可以由业委会进行管理。 因为物业公司都是业委会经过招投标评选的服务公司, 业委会是物业公司的法律上的直接管理者。

二、成都绿地锦都小区物业费?

 2.81元/平方米

业委会“灵魂砍价”,360万元差额物业费“退还”业主。最近,由小区物业发出的一份《住宅物业费价格处理方案》,让成都绿地锦都小区业主兴奋不已。

  《方案》显示,去年4月小区首届业委会成立后,基于“质价相符”原则,将原来3.2元/平方米的物业费,调整为2.81元/平方米,并对此前总计360万元的物业费差额以免除物业费的形式予以冲销,“一户至少可以7个月不交物业费”。

  多年以来,人们见惯了物业费涨价的新闻,有的小区甚至连年涨物业费,让业主感觉吃不消,却鲜有物业费降价的做法。因此,成都绿地锦都小区被不少网友称赞为“别人家的小区”,“这才是真心实意为小区服务的业委会,关键时刻真靠谱!”

三、绿地海珀旭辉物业费标准?

海珀旭辉物业费标准公寓9元/平/月,住宅6元/平/月。

海珀旭辉在售酒店式公寓,公寓面积60-90平米,精装均价6万/平,物业费9元/平/月。海珀旭辉项目另有大户型住宅,仅推291-304平米户型,均价80000元/平米,购房享8折优惠。具体一房一价,物业费6元/平/月。精装标准为10000元/平米。

四、恒辉物业都有哪些小区?

恒辉物业管理有民安小区,华泰小区,城市印象小区,春天里小区等。

五、有物业小区业主硬化绿地谁管?

有物业的小区业主印花绿地是由物业管理部门来承担的,业主强行硬化绿地的话小区的物业应该强行进行阻止,阻止不了的话物业可以报警强制性进行阻止必要的时候可以由公安机关对业主采取强制性姓魏,以阻止业主的单方面违法违约的行为

六、小区绿地被物业私自占用怎么办?

小区业主在绿化带内私自种菜的,侵害其他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物业服务公司可以要求其铲除。如其拒不铲除,其他小区业主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其停止侵权。物权法第八十三条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西宁景辉物业管辖哪些小区?

西宁市城西区北商业巷31号院

城中区小新街19号的和谐小区

城北区祁连路419号光明小区

朝阳小区,兴隆小区,文化区社区

八、杨镇小区纳入张家浜绿地有啥用?

据了解,杨镇小区是位于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的一个居民区,张家浜绿地则是江北新区具有代表性的国家级湿地公园。杨镇小区纳入张家浜绿地有以下一些好处:

提高绿化水平:杨镇小区纳入张家浜绿地,可以有效地提高杨镇小区周围的绿化水平,增加植被覆盖率,改善空气质量,提高居民生活环境的质量。

保护生态环境:张家浜绿地作为一个国家级湿地公园,该地区的生态环境得到了较好的保护。小区纳入张家浜绿地,可以更好地保护周边的自然生态环境,减少人为破坏,增加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提升区域形象:杨镇小区作为江北新区的一个居民区,纳入张家浜绿地后可以更好地与绿地相融合,提升整个区域的环境形象,增加区域的吸引力,对于吸引更多的居民和投资有利。

因此,将杨镇小区纳入张家浜绿地,可以为区域内的环境和生态保护做出贡献,提高周边居民的生活品质,并有助于提升整个区域的形象和经济效益。

九、物业建车位侵占小区公共绿地谁管?

可以打12345电话举报,由综合行政执法局管。

小区物业占用公共绿化地建停车位,也可以向小区范围内的社区办事处投诉维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十、物业法对小区公共绿地有什么规定?

法律分析:

一是小区要封闭管理,保证小区绿化环境是为所在小区居民服务的,增进居民的领域感,保证小区环境的安全与安静。二是要有足够的绿化面积,新区住宅建设的绿地率不应低于30%,旧区不低于25%,绿地指标组团不低于0.5平方米/人,整个小区绿化不小于1平方米/人;同时绿地还要有充足的日照时间,满足居民区活动的要求,成片的绿地应满足1/3以上的面积在日照覆盖范围之内。三是绿地应接近居民住宅,以利观赏使用。四是绿地空间应包含一定数量的活动场地(如儿童游戏场),并布置坐椅、铺装地石等设施,以满足居民休息、散步、运动、健身的需要。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者其他行为人擅自占用、处分业主共有部分、改变其使用功能或者进行经营性活动,权利人请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确认处分行为无效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回答于2023-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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