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共用部分共用设施主要包括?

82 2024-02-26 19:07

一、住宅共用部分共用设施主要包括?

共用部位是指物业主体承重结构部分(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公共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由业主共同拥有并使用的上下水管道、水箱、加压、电梯、天线、供电线路、公用照明、安防监控系统、消防设施、绿地、道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公共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二、物业共用部位包括哪些?

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是指物业区域内,由全体业主共同拥有并使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共用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停车场、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为了明晰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产权界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

(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二) 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依法由业主共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属于业主专有的整栋建筑物的规划占地或者城镇公共道路、绿地占地除外。 综上,根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当前房屋的设计、建造情况以及小区物业的实际情况是:

(一)共用部位:一般包括建筑物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外墙、门厅、楼梯间、走廊、楼道、扶手、护栏、电梯井道、架空层及设备间等;

(二)共用设备:一般包括电梯、水泵、水箱、避雷设施、消防设备、楼道灯、电视天线、发电机、变配电设备、给排水管线、电线、供暖及空调设备等;

(三)共用设施:一般包括道路、绿地、人造景观、围墙、大门、信报箱、宣传栏、路灯、排水沟、渠、池、污水井、化粪池、垃圾容器、污水处理设施、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设施、休闲娱乐设施、消防设施、安防监控设施、人防设施、垃圾转运设施以及物业服务用房等。

三、住宅小区物业的上下水管哪些属于共用部分?

住宅小区物业的上下水管,除了排污总管和自来水管外,其他管道均属共用的。

业主室內的卫生间和厨房间,有自来水管,分上下水管,以及排污总管,这是每个居民家中均有的。

因为是整栋共用的,所以业主在装修时,为了这些管道的畅通无阻,不允许擅自改道的,

四、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哪些?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主要包括楼道、电梯、地下车库、垃圾处理设施、水泵房、消防设施和照明、通风、空调等公共设施。这些设施都是由业主共同使用的,并且由物业公司或者业委会进行维护和管理。此外,还有一些特殊的设施和设备,例如电子监控系统、健身设备、游泳池等,也属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范畴,其使用和管理也需要经过业主大会或者业委会的讨论和决定。需要注意的是,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需要所有业主共同参与,共同保护,以确保物业服务的质量和业主的权益。

五、物业共用部位明细怎么填?

物业共用部位包括:房屋承重结构、房屋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内天井、传达室、上下水管道、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落水管、住宅区道路、绿地沟渠、池、井、室外停车场、车库、小区自管公厕、垃圾间、垃圾箱、电梯大厅、首层大厅。 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明细:

1.绿地 平方米;

2.道路 平方米;

3.化粪池 个;

4.污水井 个;

5.雨水井 个;

6.垃圾中转站 个;

7.水泵 个;

8.水箱 个;

9.电梯 部;

10.信报箱 个;

11.消防设施(有/无);

12.公共照明设施(有/无);

13.监控设施(有/无);

14.避雷设施(有/无);

15.共用天线(有/无);

16.机动车库 个, 平方米;

17.露天停车场 个, 平方米;

18.非机动车库 个, 平方米;

19.共用设施设备用房 平方米;

20.物业管理用房 平方米;

21.社区办公和活动用房 平方米;

22.物业后勤用房及更衣 平方米。 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可进行相应调整。

六、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哪些?

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或部分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中央空调、供配电设施、各排水设施、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公共车场(库)、小区智能系统、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等。

七、物业管理共用和公用的区别?

物业管理共用含专有权,公用不含专有权。

共用含共同拥有所有权(专有权)之意,公用含非专有权部分所拥有的公共管理权和成员权之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九十九条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第三百条 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八、物业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的划分?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通说认为,界定专有部分的标准为:具有构造和利用上的独立性。此外,专有部分属于不动产,而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一般是需要登记的。因此把登记作为专有部分的界定标准之一。尽管目前还存在一些本应属于专有部分却无法实现登记的情况,但随着等级制度的不断完善,日后肯定等将此缺憾进行完善。所以,司法解释将登记表述为能够登记。除了建筑物内住宅、经营性使用房屋外,从现实生活的需求出发,专有部分的范围还应包括整栋建筑物、特定空间及露台等。

实践中很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是围绕共有部分产生的,《物权法》第六章对共有部分采取了较为分散的列举式方式进行规定。我国司法解释采用列举、排除加兜底的方法,明确了共有部分的含义。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法定共有部分包括: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绿地(属于城镇公共绿地以及明示属于个人绿地的除外)、其他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及电梯、水箱等。天然共有部分,即法律没有规定,合同上也没有约定,而且一般也不具备登记条件,但从其属性上天然属于共有的部分,包括建筑物的基本结构部分、公共通行部分、公共设施设备部分和公共空间等,其中明确列举了外墙面、屋顶、通道等属于共有部分,是为了便于解决实际中的纠纷。因为列举很难穷尽,按照非特定权利人所有即为共有的思路,司法解释还专门作出了兜底性的规定,也即采取了排除法的规定。满足下列两个条件的应当认定为共有部分:1是不属于业主的专有部分,2是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

九、物业公共部分和专有部分区分?

物业公共部分和专有部分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区分:1. 物理界限:物业公共部分通常是整个大楼或小区内可供所有住户共同使用的区域,如大厅、走廊、电梯、楼道、公共花园等。而专有部分则是住户自己专属的私人空间,如住房单位、阳台、私人花园等。2. 所有权归属:物业公共部分通常由物业管理方所有,由所有住户共同维护和使用。而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属于每一户住户,只能由该户住户自己使用和维护。3. 使用限制:物业公共部分没有使用限制,所有住户都可以自由使用。而专有部分则受到住户自己的使用限制,其他住户不能随意进入或使用。4. 维护责任:物业公共部分的维护责任通常由物业管理方承担,他们负责日常保洁、维修和管理。而专有部分的维护责任由住户自己承担,他们需要为自己的专有部分进行日常维护和管理。需要注意的是,物业公共部分和专有部分的具体区分标准可能根据不同的地区和建筑物的具体规定而有所不同,住户在购买房产或者签订租赁合同时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明确自己的权益和责任。

十、物业服务用房指的是哪部分?

对,物业服务用房属于小区配套公建,主要用于物业服务企业的办公、仓库、工具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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