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热管理条例全国最新?

224 2024-03-20 22:53

一、供热管理条例全国最新?

一)监督供热单位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二)对供热单位经营计划的实施情况、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以及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三)受理用户对供热单位的投诉;(四)在发生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紧急情况时,组织符合条件的供热单位临时接管供热经营项目;(五)对供热单位建立诚信考核档案,采取巡检、抽查等方式对供热单位进行检查和考核,记录考核结果,并于每年度供热期开始前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供热单位拟停止供热的,应当在供热期开始120日前向当地供热主管部门提出退出供热市场申请,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停止供热经营。当地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在3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超过期限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

第二十四条 供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吊销其《供热许可证》:(一)擅自转让、出租供热经营项目的;(二)擅自将运行的主要供热设施变卖的;(三)擅自停业、歇业、弃管的;(四)擅自对供热区域推迟供热、提前停热、中途停热的;(五)擅自转让、移交、接管供热设施、供热区域的;(六)对供热设施不履行养护、维修和更新改造义务的;(七)环境保护审批手续不完备或者供热设施达不到环境保护标准的;(八)锅炉不符合节能或者安全技术标准或者超过报废期限继续使用的;(九)供热质量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标准的;(十)未按照规定缴纳供热质量保证金的;(十一)《供热许可证》未经年检或者年检不合格的;(十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停止经营活动的其他行为

二、武汉物业管理条例最新规定?

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服务行为,维护物业服务市场秩序,保障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物业服务活动。

第三条 物业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原则,加强与部门、社区居民、业主等的沟通协调,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按照规定注册登记。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从事与其经营范围不符的活动。

第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第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并及时处理相关投诉。对于涉及违规行为的投诉,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合调查处理。

第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物业服务费用,不得强制捆绑销售其他商品或服务。物业服务费用应当公开透明,不得虚报或变相涨价。

第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物业设施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和检修,确保正常运转和安全使用。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设备,应当及时进行整改或更换。

第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社区安全防范工作。对于发生的安全事故,应当及时组织救援,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保持社区环境卫生干净整洁。对于存在环境污染问题的场所,应当及时进行治理。

第二章 物业服务合同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使用人之间的关系应当通过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来明确。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名称、住所或者经营;

(二)物业服务内容、标准、质量要求和标准收费标准;

(三)物业服务期限和服务起止时间;

(四)物业服务费用的支付方式、时间和地点;

(五)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和义务;

(六)业主、使用人的权利和义务;

(七)违约责任及其承担方式。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合同签订前,向业主、使用人充分说明物业服务内容、标准、质量要求和标准收费标准等事项,并保证所述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降低服务标准。

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并及时向业主、使用人提供相关收费明细。对于未经合法授权的收费行为,应当及时退还相关款项。

第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加强与业主等的沟通协调,及时处理相关问题和投诉。

第三章 从业人员管理

第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从事保安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保安员证书。

第十八条 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和考核,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招用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物业服务工作。从事高空、井下、危险化学品等特殊工种的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二十条 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障待遇。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克扣或者拖欠从业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监督检查可以根据需要,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监督检查,了解其经营情况和服务质量。

第二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三条 监督检查物业服务企业存在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依法给予处罚。对于涉嫌犯罪的行为,应当及时移送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或者收取超过合同约定费用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相关损失。

第二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或者环境管理制度,导致发生安全事故或者环境污染问题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 从业人员违反职业道德规范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服务,是指为业主和使用人提供房屋、公共设施设备等配套服务的行为。

第三十条 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并享有该房屋使用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使用人,是指依法取得该房屋使用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以上就是2023年最新版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三、大连市物业管理条例最新?

版本是2019年5月8日,实施日期为同年9月1日。这是因为大连市于2019年5月8日颁布了《大连市物业管理条例》,取代了2008年的《大连市物业管理条例》,该新条例主要对物业服务质量、房屋维修养护、物业费用等方面做了更为详细的规定,以保障物业服务的公平、合理和优质。如果您需要进一步了解该条例中内容,可以去官方网站或相关渠道查询。

四、山东省最新物业管理条例?

一、物业管理机构的设置

1、物业管理机构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经居民小区管理委员会或业主大会同意,由居民小区物业管理企业组建物业管理机构。

2、物业管理机构应当提供物业管理技术指导、职业技能培训、行政管理等服务,并承担小区内公共设施的管理、保护和维护责任。

二、物业管理服务的实施

1、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包括小区内公共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安全防范、社会秩序的维护、紧急处理、技术指导和服务咨询等服务。

2、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制定物业管理服务标准,提高服务质量,满足居民的合理要求。

三、物业管理费用的缴纳

1、物业管理费用应当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的种类、质量、规模和有关规定,由居民小区管理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确定,并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方式缴纳。

2、物业管理费用应当由居民小区业主按比例缴纳,也可以由业主根据实际情况自愿缴纳。

四、管理措施的运用

1、居民小区管理委员会或业主大会可以根据居民小区实际情况,确定物业管理措施,由物业管理企业执行。

2、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居民小区管理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的要求,采取一系列有效的管理措施,包括强制性的指令和处罚措施,严格执行居民小区的规章制度。

五、河南省最新物业管理条例?

2001年1月13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行为,明确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和义务,创造和保持安全、整洁、文明、舒适的生活、工作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由房地产开发商建设,出售、出租给两个以上业主共同使用的物业,应当实行物业管理。

  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政策出售的公有住房及其他物业,业主自愿实行物业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或业主组织对其物业的共有部分和共同事务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管理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已建成用于出售、出租但尚未售出、租出的物业的所有权人除外。

六、上海市最新的物业管理条例?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住宅物业管理(以下简称物业管理),是指住宅区内的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通过其他形式,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本规定所称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本规定所称使用人,是指房屋的承租人和实际居住人。

第四条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指导和监督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实施与物业管理相关的行政管理工作。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本市物业管理相关政策;

(二)建立完善本市物业管理分级培训体系;(三)指导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开展辖区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指导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开展自律性规范的制定和实施工作;

(五)建立全市统一的物业管理监管与服务信息平台;(

六)实施对物业服务行业及其他物业管理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实施物业管理相关政策和制度;(二)实施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三)指导和监督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四)实施业主大会成立前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和日常使用管理;

(五)实施物业管理区域核定、物业服务企业用房和业主委员会用房(以下合称物业管理用房)确认等事项;

(六)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以及其他物业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七)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展物业管理业务培训;

(八)落实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本市发展改革、建设、交通、公安、水务、绿化市容、民政、规划资源、财政、税务、司法行政、城管执法、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第五条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住宅小区综合管理工作制度,组织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相关单位,部署、推进和协调辖区内物业管理各项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本辖区住宅小区综合管理工作制度,协调和处理辖区内物业管理综合事务和纠纷;其设立的房屋管理事务机构(以下简称房管机构)承担房屋管理的相关具体事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履行以下职责:(一)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和换届改选,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二)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日常运作,对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成员、业主委员会委员和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小组成员进行培训;

(三)参加物业承接查验,指导和监督辖区内物业管理项目的移交和接管工作;

(四)办理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实施日常监督检查,指导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法定的义务;

(五)监督业主、使用人按照规定使用和维护物业;

(六)建立物业管理纠纷调解和投诉、举报处理机制,调解物业管理纠纷,处理物业管理相关投诉和举报;

(七)建立物业应急服务保障机制;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六条本市建立健全以居民区党组织为领导核心,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等共同参与的住宅小区治理架构,推动住宅物业管理创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法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展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中与物业管理相关的工作,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引导其以自治方式规范运作。

第七条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是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社会组织,依法制定和组织实施自律性规范,组织业务培训,对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维护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本市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加入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八条住宅小区,包括分期建设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其设置的配套设施设备是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被道路、河道等分割为两个以上自然街坊或者封闭小区,且能明确共用配套。

七、最新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条 为了构建党建引领社区治理框架下的物业服务管理体系,促进和谐社区建设,规范物业服务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服务管理,是指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服务的活动。

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第四条 本省将物业服务管理纳入社区治理体系,遵循党的领导、政府主导、社区协管、业主自治、各方参与、协商共建、科技支撑的工作原则。

第五条 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领导作用,街道、乡(镇)党的基层委员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在社区、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中,设立党的基层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加强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对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的指导和监督。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等共同参与的议事协调机制,引领保障物业服务管理活动依法有序进行。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服务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物业服务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制定本省物业服务管理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和监督设区的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物业服务管理工作;

(三)负责全省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四)制定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业主大会筹备组产生运行办法、首次业主大会表决规则、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物业服务合同等示范文本和物业服务指导标准;

(五)建立健全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和物业服务工作人员培训制度;

(六)建立健全物业服务管理公共服务平台,并及时建立开通全省通用的业主决策网络信息系统;

(七)指导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制定和实施自律性规范;

(八)实施物业服务管理方面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设区的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物业服务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

八、沈阳市最新物业管理条例细则?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的公信力和组织能力;

(三)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四)本人及其近亲属未在同一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或者下属单位任职;

(五)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九、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与全国物业管理条?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业主大会

  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

十、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

第一条 为了构建党建引领社区治理框架下的物业服务管理体系,促进和谐社区建设,规范物业服务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服务管理,是指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服务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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