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才公寓物业管理制度?
人才公寓承租人主动申请退出人才公寓的,应向公寓管理部门(出租人)提出解除租赁合同书面申请;按规定退出人才公寓的,须结清水、电、煤气等一切应当由承租人承担的相关费用。
承租租赁合同期满未申请续约,或申请续约未获批准的,或被取消承租人才公寓资格的,须及时结清有关费用并腾退承租的人才公寓。
二、物业管理中保安制度有哪些?
物业管理企业对物业的安全管理,可以委托专业公司经营或自行组织专门的队伍实施管理业务。一般的物业管理公司通常都是设置保安部来负责物业的安全管理。物业的保安制度各家物业公司不尽相同,但一般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保安部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公安部门关于安全保卫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建立物业辖区内的各项保安工作制度,对物业辖区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2、组织部门全体人员开展各项保安工作,提出岗位设置和人员安排的意见,制定岗位职责和任务要求,主持安全工作例会;
3、熟悉物业区域常住人员,及时掌握变动情况,了解本地区治安形势,有预见地提出对物业辖区保安工作的意见和措施;
4、积极开展“五防”(防火、防盗、防爆、防破坏、防自然灾害)的宣传教育工作,采取切实措施,防止各类事故发生,具有突发性事故的对策和妥善处理的能力;
5、抓好对部门干部和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出并落实教育培训计划。
二、物业安全管理的包括以下几项:
1、治安管理
(1)对物业区域内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行为进行制止,并报公安机关处理。如非法携 带枪支弹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偷盗他人财物等;
(2)对于物业区域内妨碍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进行禁止。如发出噪音、污染,乱扔杂物, 搭建各类违章建筑、流动摊贩扰民等。
2、消防管理
其内容主要是预防和控制火灾的发生,如防火安全宣传,及时扑灭火灾,消防器材的保养和维修等。
3、车辆交通管理
车辆交通管理主要是做好车辆停放和交通安全管理,保证车辆和行人的安全。
三、物业安全管理须遵循的原则
1、思想落实
即要把安全管理放在第一位,要真正从思想上重视起物业的安全管理。物业管理公司要大力进行安全的宣传教育,组织学习有关的法规和规定,学习兄弟单位的先进经验和内部制订的各项安全制度、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等。通过宣传和不断学习,使广大员工和业主、使用人重视安全,懂得规定和要求,自觉遵守,主动配合,共同搞好安全管理工作。
2、组织落实
物业管理公司要有主要的领导挂帅,成立安全委员会,负责安全管理的工作。同时还要建立具体的物业安全管理机构,如保安部或委托专业的保安公司,由专门的机构负责安全管理的具体领导、组织和协调,而不能把它作为一个附属的机构放在某一个其他部门里。
3、人员落实
物业管理公司的主要领导要兼任安全委员会的主任,而且要把安全管理提到日常的议事日程,并选派得力的干部出任保安部的经理,配备必要的安全保卫人员。安全保卫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岗位培训,要有较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思想品德素质。要把安全管理的任务落实到具体的安全管理人员中去,由专人负责。
4、制度落实
物业管理公司要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规定和要求,结合自己所管物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安全管理的制度和办法,如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安全管理操作规程等,并要坚决组织贯彻执行。
5、装备落实
要配备专门的、现代化的安全管理的设备设施,如中央监控系统、自动报警系统、消防喷淋系统以及其他安全管理器材设备(如交通通讯和防卫设备),以增强安全管理的安全系数与效率,保证人身和财产的安全。
三、商业物业管理制度及流程?
商业物业管理涉及多个方面,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商业物业管理制度及流程:
租赁管理:包括租户的招募、租赁协议的签订、租金收缴、退租管理等。
设施管理:确保物业的设施(如电梯、空调、消防系统等)正常运行,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查。
安保管理:负责物业的治安和消防安全,包括监控系统、巡逻、紧急事件的应对等。
环境卫生管理:保持物业的清洁和整洁,包括公共区域的清洁、垃圾处理等。
客户服务:为租户提供各类服务支持,包括报修、投诉处理、活动组织等。
财务管理:负责物业的财务管理,包括预算制定、收支核算、财务分析等。
风险管理:对物业可能面临的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控制,包括事故预防、自然灾害应对等。
此外,为了确保物业管理的高效运作,可以建立以下一些制度及流程:
维修保养制度:制定各类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计划,并按照计划进行保养和维修。
报修处理流程:建立快速响应的报修处理流程,确保租户的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巡检制度:定期对物业的各个区域进行检查,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
费用收缴流程:制定合理的费用收缴流程,确保租户按时缴纳租金和其他费用。
合同管理制度:对租户签订的租赁合同进行统一管理,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培训制度:对物业管理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考核制度:定期对物业管理人员进行考核评估,激励他们更好地履行职责。
资料归档制度:建立完善的资料归档制度,对物业管理过程中产生的各类文件、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和存档。
这些制度和流程可以帮助商业物业管理更加规范化和专业化,提高物业的价值和租户的满意度。同时,也有助于降低物业管理风险,保障物业的长期稳定发展。
四、物业管理制度建设的特点?
物业管理制度建设任重道远,首先,物业管理在我们国家兴起时间不是很长,有待总结经验,二是物业管理也是新兴产业,也要不断探索,也要理解。
三是物业管理的方向也是服务业的方向。
五、现阶段我国物业管理规章制度有哪些问题?
我看了2016版的最新物业管理的条例。条例明确,头头是道。但是谁来执行谁来监督???我们小区开发商想怎么霸占就怎么霸占。还说已经通过小区业主同意。后来是业主委员会去投诉了才停工。那么这时候小区的物业管理扮演了什么角色呢???现在倒好直接说不管理了,说什么业主没按时交管理费。让他们把名单贴出来又没有......谁来真正管理物业公司呢???
六、物业管理条例的制度特色主要体现?
一、物业管理条例的制度体现为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条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十一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第十七条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管理规约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八条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成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
第十九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二十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一条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第二十四条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第二十七条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第二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第二十九条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二条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四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第三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第三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物业管理条例的制度特色有哪些?
条例增至九章九十三条20000多字。条例修订后结构更为完整、逻辑更为清晰,
亮点一:
纳入基层治理,突出党建引领
物业管理不仅关乎住宅小区自身,也是群众自治和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本次修订后,条例明确将物业管理活动纳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坚持党建引领、政府主导、业主自治、多方参与、协商共建的工作格局,还规定建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相衔接的物业管理活动纠纷多元调处、化解机制,完善行业组织的有关规定。
从加强社区治理入手,发挥党建引领作用,符合新时代要求。可以看出新版条例的出台施行,将有助于构建具有杭州特点的特大城市基层治理新格局。
亮点二:
完善业主自治组织,创设物管委制度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在物业管理中居于重要地位。
本次修订后,条例对业主委员会的工作职责、选举制度、运行管理等有关规定作了进一步完善。
没有业委会怎么办?条例创设了“物业管理委员会制度”,作为对业主自治机制的补充和落实物业管理属地责任的举措。对于新交付的物业小区、尚未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运作失灵、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没有成立业委会的旧小区等,条例规定可以由依法成立的物业管理委员会临时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保障物业管理的有序进行。
八、物业管理制度中国哪里引进的?
是从当英国统治下的香港引进的。1981年3月10日,深圳市第一家涉外商品房管理的专业公司——深圳物业管理公司正式成立,开始对深圳经济特区的涉外商品房实行统一的物业管理,这是我国国内物业管理迈出的第一步,标志着这一新兴行业的诞生。
九、物业管理条例中有哪7项制度?
据建设部总经济师谢家瑾介绍,《物业管理条例》所确立的七项基本制度是:
一、业主大会制度。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并存,业主大会决策、业主委员会执行。
二、业主公约制度。业主公约是业主共同订立并遵守的行为准则,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三、物业管理招投标制度。提倡业主通过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
四、物业承接验收制度。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应当与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有关资料。
五、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制度。
六、物业管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
七、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制度。
十、物业管理中建设监理制度的目的是什么?
我国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目的是:
1)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2)提高工程建设水平;
3)充分发挥投资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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