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收费管理办法?

99 2024-04-25 15:38

一、物业收费管理办法?

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收费标准:规定物业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明确收费项目和标准,防止乱收费。

收费方式:规定收费的方式,例如现金、转账、刷卡等,确保收费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收费周期:规定收费的周期,例如月度、季度、半年度或年度等,避免频繁收费和滞纳金的产生。

收费时间:规定收费的时间,例如每月的某一天或者是业主入住时的首月,避免延迟收费和滞纳金的产生。

收费管理:规定物业公司的收费管理制度,包括收费记录、账单开具、收款、票据管理等,确保资金安全和账目清晰。

收费监督:规定业主委员会或者监督机构对物业公司的收费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收费合理合法。

二、物业收费管理办法2020?

物业收费管理办法:

1、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3、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4、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5、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6、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具体定价形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7、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有定价权限的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8、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9、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10、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约定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11、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12、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支出属于代管性质。

13、物业服务收费采取酬金制方式,物业管理企业或者业主大会可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14、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应当遵守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15、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16、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17、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18、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19、物业管理企业已接受委托实施物业服务并相应收取服务费用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

20、物业管理企业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服务收费由双方约定。

21、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内容、标准和收费项目、标准的监督。物业管理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2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备案。

23、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建设部负责解释。

24、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印发的《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三、2018聊城物业管理办法?

2018年聊城市物业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物业管理责任: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依法职责,保障业主、住户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业主大会、住户代表大会制度,组织、召开会议,根据业主大会、住户代表大会决议,履行物业管理任务;

二、维护物业安全: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安全管理规定,定期对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整改,做好安全防范措施;

三、保障物业设施正常运行: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维护,保障其正常运行;

四、提高物业服务质量: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服务标准,提高服务质量,加强物业管理服务,满足住户的日常生活需求;

五、维护小区秩序: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治安管理制度,制定小区秩序管理条例,加强小区治安管理工作,维护小区秩序;

六、维护环境卫生: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完善垃圾收运服务,加强环境卫生管理,保持小区环境卫生整洁。

四、广西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广西物业服务费收费普通小区标准1.5元一平方每月

五、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制定的法规。国家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物业费一般根据政府指导价的标准收费,实行明码标价。

法律依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有定价权限的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

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八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六、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七、物业收费管理办法2021十八条?

第十八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八、白银市物业收费管理办法?

物业管理新规定如下:

1、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国家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2、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3、物业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

4、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企业代收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5、物业企业应当制止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

九、保定市物业收费管理办法?

根据《关于落实<河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保价经费字[2004]45号)规定:普通居民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依据基本要求、房屋管理、公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协助维护公共秩序、保洁服务、绿化养护等六方面的服务质量不同,我市市区普通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分为五个等级,按建筑面积计算:一级0.7元/平米(月),二级0.52/平米(月),三级0.35元/平米(月),四级0.24元/平米(月),每个基准价可上下浮动10%,电梯、二次给水运行费用和公共设施用电费由双方协商,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十、滨州市物业收费管理办法?

《滨州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4)

  车位场地使用费以及其他公共部位收益资金归全体业主共有,主要用于补充相关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可参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模式执行,并接受全体业主监督。  第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对车辆实行出入证(卡)管理的,应当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免费配置出入证(卡)。因遗失、损坏需要补办的,按实际成本收取工本费。除此之外不得另行收取押金、门禁系统管理费、运行费等其他费用。  第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进入物业管理区域内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配送、维修、安装、执行公务等车辆收取停车费用。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外来车辆,停放超过2个小时的,可以收取一定费用。具体收费标准应由业主大会参照同类区域公共停车场停车服务费标准确定。  第十九条 供水、供气、供电、供暖及通讯网络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与业主签订的服务合同,向最终用户收取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专业经营单位及环卫管理单位委托代收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但专业经营单位及环卫管理单位应当根据约定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报酬。  专业经营单位及环卫管理单位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企业代收费用,不得因物业服务企业拒绝代收有关费用而停止向最终用户提供服务。第二十条 专业经营设施设备产权属于专业经营单位的,其运行、维护、养护、更新费用由专业经营单位承担,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物业服务成本。  专业经营单位可以将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等事宜委托给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按照委托合同向专业经营单位收取报酬。  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等费用,不得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包括变电、二次供水、换热、燃气调压等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和计量装置。  第二十一条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对其物业进行室内装饰装修和安装太阳能、空调等有可能损坏房屋结构的,应当在开工前持相关资料与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登记手续,签订保证协议并缴纳适当数额的保证金,保证金的收取和退还应由双方在保证协议中约定。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装修或安装完毕,经物业服务企业检查验收合格后,保证金应于检查合格之日起30日内退还业主。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对其物业进行室内装饰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按照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堆放,并承担清运处理费用。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按规定交纳了物业服务费后,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任何名目再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装饰装修电梯使用费、管理费以及与装饰装修相关的其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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