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债权篇?

267 2024-04-25 17:20

一、民法典债权篇?

1、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2、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3、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4、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5、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6、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二、民法典物业服务合同

民法典物业服务合同:解读与应用

随着我国民法典的正式实施,新的法律规定对于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并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本文将就民法典对于物业服务合同的相关规定进行解读与应用。

一、物业服务合同的定义与要素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物业服务合同是指物业服务提供人向物业服务接受人提供的维修、保养、管理等物业服务的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的要素包括:

  • 合同当事人:即物业服务提供人与物业服务接受人;
  • 物业服务内容:包括维修、保养、管理等具体服务内容;
  • 物业服务期限:合同开始和结束的时间;
  • 物业服务报酬:物业服务提供人获得的报酬。

双方应当在签订合同前就上述要素进行充分的协商和约定,确保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得到明确。

二、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1024条的规定,物业服务提供人的主要义务包括:

  • 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
  • 保持物业的正常运转;
  • 保护物业的安全;
  • 维护物业的环境卫生。

而物业服务接受人的主要义务则是支付物业服务报酬,并配合物业服务提供人履行其义务。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相互尊重,共同维护合同的有效性和权益的平衡。

三、物业服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根据民法典第1054条的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应当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进行。

变更合同需要双方的自愿和协商一致,变更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

解除合同则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如一方违反合同约定且给对方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履行合同。

四、物业服务合同的违约责任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一方未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方应当赔偿对方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对于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合同的情形,双方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采取合理措施减少损失,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协商和解决。

五、物业服务合同的纠纷解决

在物业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因合同的解释、履行等问题发生纠纷,双方可以通过协商和调解进行解决。

如协商和调解无法解决的,双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决纠纷。

六、民法典物业服务合同相关判决案例

民法典的正式实施为物业服务合同的争议解决提供了更为明确和具体的规定,以下是一些相关的判决案例:

1. 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服务内容包括清洁卫生、绿化管护等。但物业服务公司没有按合同约定进行绿化管护工作,导致小区绿化环境一直处于状况不佳的状态。业主委员会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法院最终判决解除合同,并判决物业服务公司赔偿业主委员会的损失。

2. 某商业综合体的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了物业服务提供人负责保安工作,但在某次保安事件中,物业服务提供人没有及时采取措施,导致商业综合体的经营秩序受到严重影响。商业综合体起诉要求物业服务提供人赔偿损失,并解除合同。法院经审理认定物业服务提供人存在过失,并判决解除合同并赔偿商业综合体的损失。

七、结语

民法典对于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为合同当事人提供了更加清晰和明确的法律保障。作为合同当事人,应当充分了解并遵守合同的各项规定,增强双方的合作意识和责任意识,确保物业服务合同能够顺利履行,并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民法典共有五篇?

民法典共有七篇。

民法典包括七大篇章,分别是总则、物权、合同、人格、婚姻家庭、继承和侵版权责任权。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四、民法典婚姻篇内容?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婚姻家庭的倡导性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一千零四十四条 【收养的基本原则】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第一千零四十五条 【亲属、近亲属及家庭成员】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第二章 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自愿】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法定结婚年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禁止结婚的情形】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结婚登记】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婚后双方互为家庭成员】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婚姻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五、物业环境篇文案?

1. 物业环境良好2. 因为物业公司会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保持公共区域的整洁和安全,提供良好的居住环境。他们会及时处理居民的投诉和问题,确保居民的生活质量。3. 此外,物业公司还会提供一些额外的服务,如安保、垃圾处理、绿化养护等,进一步提升小区的品质。他们还会组织一些社区活动,促进居民之间的交流和互动,增进社区的凝聚力。总体来说,物业环境的良好会给居民提供一个安全、舒适和便利的居住环境。

六、民法典物业编全文?

民法典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七十二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百七十三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六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第二百七十七条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第二百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二百七十九条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第二百八十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二百八十一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第二百八十二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八十三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

第二百八十四条 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第二百八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依照本法第三编有关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接受业主的监督,并及时答复业主对物业服务情况提出的询问。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百八十六条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百八十七条 业主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业主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七、民法典有五篇吗?

民法典有五编。第五编是“婚姻家庭”,总共五章内容。

八、民法典单独设立债权篇?

第四百一十六条 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 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 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条文要义 本条是对动产抵押权中间价款超级优先权的规定。 在动产抵押特别是浮动抵押中,抵押财产在抵押过程中,只要是没 有被确定,都可以增加或者减少,无须经过任何附加手续。在抵押的动 产中,“流入”抵押财产的特定动产将成为抵押财产,“流出”的动产将移 出抵押财产,逃离抵押的命运。流入抵押财产的特定动产如果是设有抵 押权的,流入抵押财产就有自动负担浮动抵押权,因而会产生在同一个 物上有两个并存的抵押权,产生两个抵押权的受偿顺序的问题。至于流 出抵押财产的特定动产,尽管也负担浮动抵押权,但是由于担保的债权 没有确定,因而流出的特定动产应当是“逃离”了浮动抵押的担保财产的 范围。 对于后者,本条没有规定,但是从逻辑上可以推出这个结论。 对于前者,需要法律作出规范,确定流入浮动抵押财产上的两个抵 押权的先后顺序。本条规定的,就是因流入浮动抵押财产的特定动产在 其流入前设有抵押,流入后负担浮动抵押权,而发生同一物上存在两个 抵押权的受偿顺序问题的规则。这个规则称为“购买价金担保权”,或 者“中间价款超级优先权”,具体规则如下。 1.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即流入的特定动产已经 设定的抵押权,担保的是该主债权,其担保数额是该抵押物的价款。 2.如果该标的物在交付后10日内办理了抵押登记,该抵押权就具有 了超级优先权,即使其设立时间在后,也享有最优先的顺位。 3.该超级优先权优先顺位对抗的是原来存在的浮动抵押权人的抵押 权,即具有超级优先权的抵押权的抵押财产,尽管也负担了浮动抵押 权,但是由于其享有超级优先权,因而享有该超级优先权的抵押权人, 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包括浮动抵押权,因而能够最优 先受偿。 4.留置权除外,买受人即浮动抵押人在其所负担的其他担保物权 中,不包括留置权,因为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并非约定担保物权, 因而超级优先抵押权的优先效力不能对抗留置权。

九、物业环境保洁篇文案?

小区环境整洁靠业主的共同努力。人的素质真是参差不齐,有人下楼就会把垃圾袋拎下来,减少保洁人员的工作量,可有的人却把带泥水的垃圾袋堆放在过道,为此,物业开展了宣传活动,对保持整洁的楼道给予表扬,来激励大家保持环境卫生。

十、2021民法典物业费?

在买房并入住后,物业费是每个业主都需要交纳的,而且是在房屋交房之后,就需要开始缴纳。那么2021年民法典对物业费的新规定有什么?物业费收费标准2021新政策又是什么?

1、业主有权了解物业费的具体情况和物业费的用途和去向。《民法典》规定,物业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合理地向业主披露服务项目、责任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业绩和维修资金等。

2、业主应及时交纳物业费。《民法典》规定,物业服务人员按照约定提供有关服务的,业主不能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理由拒绝交物业费。

3、业主对物业不满意,按照相关规定有权进行更换。《民法典》规定,业主有权依法更换施工单位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员,这是第一次有法律明确赋予业主更换物业公司的权利。

4、公共区域的经营收入将归全体业主所有。《民法典》的规定,扣除运营的费用后,小区公共区域的收入将归全体业主所有,这些收入可以用来补充社区的公共维修基金。比如车位费、广告营销费、商铺的租赁费用等。

物业费收费标准2021新政策

一级收费标准:

1.00元/月.平方米(已包含税、费) 固定体育活动场馆不少于天清扫2次。

二级收费标准:

0.75元/月.平方米(已包含税、费) 体育活动场地不少于一项设施,门岗室整洁,人员天清扫1次。

三级收费标准:

0.50元/月.平方米(已包含税、费) 固定活动馆所100平方米以上;有简单的体育活动器械、设施,门岗室美观整洁,人员天清扫2次。

四级收费标准:

0.35元/月.平方米(已包含税、费) 小区内公共区域(硬化地面、主次干道)每天清扫1次。

以业主到小区物业管理处办理入住手续、业主取得了新房的钥匙作为业主入住的开始。因为“有时候业主会直接把毛坯房出租,事实上就是入住了,就应该按100%交纳物管费”。

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费由业主或使用人按月交纳,对已购买但未入住的业主一年内按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费标准的50%交纳”,同时为了尽量避免一些“炒房”的业主长期将房屋闲置,又规定“一年后仍未入住的按100%交纳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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