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和物业公司的关系?

178 2024-05-01 04:53

一、社区和物业公司的关系?

物业公司是现代城区为居民提供住宅、公共设施修缮维护、绿化、卫生和保安服务的服务性企业,与社区成员中的业主(居民)是服务者与被服务对象的关系。

社区自治组织应当在区政府房产部门、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成立社区业主委员会。

社区业主委员会具有招标选聘物业公司、订立物业管理合同的权力,具有协助物业公司落实各项管理工作的义务,具有监督物业公司服务质量的权力,对于服务质量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物业公司,社区业主委员会有权向政府主管机关投诉,有权解除物业管理合同,重新招聘物业公司。

二、房地产开发商,售楼公司,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

新小区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对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物业公司,是由开发商聘请的,或者是由开发商组织招标,以投标后中标的而进驻的物业公司.这段时期,物业公司与开发商之间是合同关系,或者说是聘请的关系.也有的是由开发商自己成立一个物业公司,来管理自己开发的小区,这种就属于我们通常所讲的,父子关系,虽然他们之间在形式上也签定合同,看似合同关系.但是实际不是.

三、物业公司和开发商有关联吗?

通常情况下,物业公司和开发商之间存在某种程度的关联。开发商一般会在物业项目初期设置物业管理办公室或者委托专门的物业公司负责建筑物或小区物业管理等工作,这样可以确保物业服务的高质量和运行的顺畅。同时,在开发商走完整个物业项目的生命周期之后,物业公司还会继续负责物业管理工作,以确保物业项目的可持续发展和稳定运行。

然而,也有一些独立的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与开发商没有任何关联。这些物业公司通过自身的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来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物业管理服务。

四、物业公司和开发商利润咋分成?

两公司都属于独立的法人公司,不存在关联性,所以物业管理公司所得利益也不需要和开发公司分,很多开发公司都有自己的物业管理公司,那么物业管理公司也只是开发公司的子公司而已,所得利益按比例上叫母公司也只是公司内部的制度而已,物业公司的所得利润归物业公司的股东,按公司出资比例分配给股东,如果物业管理公司是独立法人,那么独立法人个人所有。

五、居委会和物业公司关系?

居委会和物业公司是指导和被指导的关系,双方相互协作。物业公司在实际服务小区过程中的相关大事项需要告知居委会,居委会给出建议,需要协助配合居委会的日常工作。

同时居委会也要协助和指导物业公司做好服务小区业主的相关工作,常见的如业主大会的召开、维修基金申请等等。但居委会和物业公司不存在上下级关系,物业公司的主管单位是住建局。

六、请问楼盘的名字和开发商有关系吗?

地名新规下的楼盘名称商标性使用疑惑

黄璞琳

国务院近日公布的新修订的《地名管理条例》,将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该地名管理新规,对楼盘名称的命名规则、批准备案与使用等事项,有新的要求:

一是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名称,属于该条例规制的地名

二是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对地名进行命名、更名;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的命名、更名,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批准,由批准机关自批准之日起15日内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同级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自报备之日起15日内向社会公告。

三是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等地名,其命名和更名应当含义明确、健康,不违背公序良俗,不得以企业名称或者商标名称作地名

四是未经批准,或者违反命名规则,擅自对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等进行地名命名、更名的,由有审批权的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取缔,并对违法单位通报批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批准机关违反该条例规定进行地名命名、更名的,由其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对该批准机关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五是经批准的地名为标准地名。在地名标志、交通标志、广告牌匾等标识上,以及通过新闻媒体和公共平台发布的信息中,必须使用标准地名。地名的使用应当标准、规范。未使用或者未规范使用标准地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违法单位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分别予以通报批评或者罚款等处理。

新《地名管理条例》禁止以企业名称或者商标名称作地名,其立法本意应当是将地名与商标等商标标识进行切割,应当是想形成如此共识:在地名意义上使用的标志,不属商标等商业标识。

那么,以企业名称或者商标名称,作为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名称进行命名或者更名的,除了违反新《地名管理条例》命名规则构成“擅自进行地名命名、更名”外,该命名、更名行为本身,是否还构成商标性使用等商业标识意义上的使用行为

以企业名称或者商标名称作为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名称,获得地名批准机关命名、更名批准且未依法纠正之前,将该标准地名用在地名标志、广告牌匾等标识上,以及用在通过新闻媒体和公共平台发布的商业宣传信息中,或者在推销该住宅区、楼宇的商品房等商业活动中用来指示该住宅区、楼宇的,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等商业标识意义上的使用行为?

未经批准擅自以企业名称或者商标名称作为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名称进行命名、更名,且在推销该住宅区、楼宇的商品房等商业活动中用来指示该住宅区、楼宇的,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等商业标识意义上的使用行为?

在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与怀来利世鸿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所作(2020)京民终662号二审民事判决认为:在被诉楼盘名称中使用“拉斐水岸”并对之进行宣传推广,可以认定其使用上述文字标识的目的是在商品房建造、销售、宣传中表明提供服务的来源,以区别于其他服务提供者,且实际上也起到了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故该行为属于商标性使用

在星河湾公司与江苏炜赋公司星河湾楼盘名称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2月所作(2013)民提字第102号再审民事判决认为:炜赋公司将其开发的楼盘命名为“星河湾花园”,由于该名称事实上起到了识别该楼盘的作用,其实质也属于一种商业标识……炜赋公司将与星河湾公司享有商标专用权的“星河湾”商标相近似的“星河湾花园”标识作为楼盘名称使用,容易使 相关公众造成混淆误认,构成对星河湾公司、宏富公司相关商标权的侵犯。

但是,新《地名管理条例》实施后,类似(2020)京民终662号二审民事判决、(2013)民提字第102号再审民事判决中的前述观点,即,“楼盘名称实质也属于一种商业标识”,以及“促销商品房商业活动中的楼盘名称使用行为,属于商标性使用”之观点,是否应予修正

七、房地产开发商和物业公司真的不怕业主起诉么?

这个问题的正确解决方式方法就是看你的合同双方关于违约责任是如何约定的,合同中就有关违约处理方式,如果协商不了就向法院起诉。上网搜索《物业承接查验办法》好好看看法规是如何规定的。商品房买卖与物业服务有很多坑,搜索《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好好看看,凡是不符合法规要求的市场行为都是你可以向法院起诉维权的依据,投诉是解决不了问题的。遇到违反合同约定的就向法院起诉,遇到流氓物业的就报警求助,遇到乱收费的就不要鸟他要他拿出依据,或保留着证据然后向法院起诉。下面是法律讲堂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0JQAHwtQXO5eNu-DGM9Qg

八、开发商选物业公司流程?

流程:第一在物业协会管网(或者住建局物业网站)发布物业项目物业服务招投标信息,第二出售标书,第三组织投标公司进行现场踏勘,第四根据住建局物业办安排进行招投标,第五招标结果公示,第六与中标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第七通知物业公司进场。

九、盛悦府的开发商和物业公司是哪家?

1、盛悦府的开发商是广州富力和河南建业联合来开发的。

2、他的物业公司是来自广州富力旗下的子公司天力物业,并且是拥有国家一级资质。

十、开发商委托物业公司条件?

物业公司应该具备相应的资质,具有严谨的管理制度,高度的责任心。

开发商委托物业公司一般是有以下几种方式:

1、房地产开发公司自有的物业子公司。例如万科,龙湖,金地等。

2、合作多年的物业公司,相互了解,沟通方便。

3、公开招标的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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