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201 2024-05-18 20:21

一、江苏省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规范和加强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的消防安全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原则,坚持政府领导与社会参与、业主自治与协同共治相结合。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将住宅物业消防安全内容纳入消防规划,建立完善相关服务、保障机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履行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和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范围。

第五条 业主是住宅物业消防安全责任人。业主应当委托或者明确统一管理人负责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公益性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

鼓励社会力量支持和参与住宅物业消防安全工作。

第七条 对在住宅物业消防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和单位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住宅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1、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

①居住部分与商业服务网点之间防火分隔。

②住宅部分和商业服务网点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独立设置。

③商业服务网点中每个分隔单元之间的防火分隔。

④每个分隔单元内的安全疏散距离。

2、与其他功能合建的住宅建筑

①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1.5h的楼板完全分隔;当为高层建筑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

3、住宅建筑中的剪刀楼梯设置

设置条件:任一户门至最近疏散楼梯间入口的距离不大于10m

设置要求:

应采用防烟楼梯间

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防火隔墙

前室不宜共用;共用时,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

前室或共用前室不宜与消防电梯的前室合用;合用时,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短边不应小于2.4m

两个楼梯间的加压送风系统不宜合用;合用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4、住宅建筑的避难层和避难间设置

避难层

设置条件:建筑高度大于100m

设置要求:与公共建筑有关避难层的要求相同

避难间

设置条件:建筑高度大于54m

设置要求:

每户设置1间

靠外墙,并具有可开启的外窗

内外墙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h

门宜采用乙级防火门,外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宜低于1.00h

5、住宅建筑中灭火设施的设置

建筑高度大于100m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建筑高度大于100m时,应配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高层住宅建筑的户内宜配置轻便消防水龙

高层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应设置灭火器。

三、住宅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已经建成且依法投入使用的高层民用建筑(包括高层住宅建筑和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民用建筑应当实行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四条 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是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对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负责。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是单位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以下统称消防服务单位)提供消防安全服务,并应当在服务合同中约定消防安全服务的具体内容。

第五条 同一高层民用建筑有两个及以上业主、使用人的,各业主、使用人对其专有部分的消防安全负责,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共同负责。

同一高层民用建筑有两个及以上业主、使用人的,应当共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明确一个业主、使用人作为统一管理人,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实行统一管理,协调、指导业主、使用人共同做好整栋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并通过书面形式约定各方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 高层民用建筑以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等形式交由承包人、承租人、经营管理人使用的,当事人在订立承包、租赁、委托管理等合同时,应当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委托方、出租方依照法律规定,可以对承包方、承租方、受托方的消防安全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业主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督促使用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第七条 高层公共建筑的业主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建立和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明确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三)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四)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五)对建筑消防设施、器材定期进行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六)组织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七)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组织;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四、住宅物业经理管理思路?

住宅物业经理的管理思路应该基于以下几个方面:1. 以客户为中心:重视顾客需求,并提供优质的服务。建立并维护良好的与居民的关系,及时回应他们的反馈和问题,确保他们的满意度和居住体验。2. 有效的沟通与协调:与业主、居民和员工之间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定期举行会议、讨论和培训活动,确保信息畅通,有效协调解决问题。3. 成本控制与效率提升:制定合理的预算,优化物业运营成本的控制,确保经营的可持续性。通过引入先进的技术和管理工具,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品质。4. 资源整合与合作伙伴关系:与供应商、承包商、政府部门等建立良好的合作伙伴关系,优化资源整合,提供高质量的物业管理服务。5. 风险管理和安全防范: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确保住宅物业的安全和稳定运营。加强对物业设施的日常巡查和维护,及时处理安全隐患。6. 环境保护和社会责任:关注环境保护问题,积极推广节能减排和可持续发展理念,推动住宅物业的绿化和环境改善。同时,履行社会责任,参与社区公益活动,提升社区形象和居民的幸福感。综上所述,住宅物业经理应以客户为中心,加强沟通与协调,控制成本和提高效率,整合资源与合作伙伴,加强风险管理和安全防范,关注环境保护和社会责任,以提供优质的物业管理服务。

五、物业住宅装修管理方案

物业住宅装修管理方案

物业住宅装修管理方案

在现代社会,住宅的装修是人们生活的一部分,是展现个人品味和个性的方式之一。然而,在住宅装修过程中,我们也要注意到物业管理的重要性。通过合理的装修管理方案,可以保障住宅的正常运营,提升居住环境的舒适度,避免装修带来的问题和纠纷。

1. 制定明确的装修规范

为了统一住宅装修的风格和标准,物业公司应该制定明确的装修规范,并与住户进行沟通和培训。规范中可以包括装修材料的选择、施工流程的要求、装修时间段的限制等内容。通过制定规范,可以避免住户之间因装修问题产生的冲突,保证整个楼盘的装修风格的一致性。

2. 安排专业的装修监督人员

为了确保装修工程质量,物业公司应该安排专业的装修监督人员,他们可以对装修工程进行全程监督和把关。监督人员可以检查施工进度,确保施工过程中遵守规范,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他们还可以协助住户与装修公司之间的沟通,提供专业的建议和指导。

3. 提供装修材料信息咨询

为了让住户选择合适的装修材料,物业公司可以提供装修材料的信息咨询服务。他们可以列出品牌、价格、性能等信息,帮助住户了解不同材料的特点和适用范围。这样可以让住户在装修过程中做出明智的选择,避免因材料不合适而导致的问题。

4. 加强装修施工管理

物业公司应加强对装修施工的管理,确保施工符合规范,不影响其他住户的正常生活。他们可以设立装修工地管理规定,要求装修公司落实施工责任,保持工地的整洁和安全。同时,物业公司可以定期检查施工现场,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施工顺利进行。

5. 建立装修维权机制

在装修过程中,难免会遇到各种问题和纠纷。为了保护住户的合法权益,物业公司应建立健全的装修维权机制。他们可以设立投诉热线和投诉处理流程,及时解决住户的问题和投诉。同时,物业公司还可以定期进行满意度调查,了解住户对装修管理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装修管理工作。

总结

物业住宅装修管理方案的制定和执行对于打造良好的居住环境至关重要。通过制定明确的装修规范,安排专业的装修监督人员,提供装修材料信息咨询,加强装修施工管理,以及建立装修维权机制,物业公司可以有效地管理住宅装修,避免潜在的问题和纠纷。

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读者能够更加了解物业住宅装修管理方案的重要性,并在日常生活中更加关注和支持物业公司的装修管理工作。

六、无物业小区消防安全如何管理?

无物业小区消防安全的管理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实施:

1.建立业主自治组织:业主可以自发组织成立业主委员会或小区居民委员会,负责小区的日常管理和消防安全的监督。委员会可以选举出具备相关知识和能力的人员,负责协调和组织消防安全事宜。

2.加强消防设施设备的维护:确保小区内的消防设施和设备完好有效。定期检查和保养消防设备,如灭火器、消防栓、消防水池等,确保其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3.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定期组织居民参加消防安全知识的培训和教育活动,提高居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培训内容可以包括逃生自救的基本知识、火灾预防措施等。

4.建立消防值班制度:邀请业主或居民自愿参与消防值班工作,确保小区内24小时有人负责消防安全的监控和应急反应。

5.制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制定小区内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包括禁止乱丢烟蒂、禁止私拉乱接电线等安全行为。并对违规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罚和警示。

6.定期组织消防演练:定期组织小区内的居民参与消防演练,模拟火灾等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理,提高居民的应急反应和疏散能力。

请注意,在无物业小区中,消防安全的管理责任主要由业主或居民共同承担。因此,鼓励居民之间的合作和互助,共同维护小区的消防安全。如有需要,也可以咨询当地的消防部门或相关机构,获取更具体和实际的指导。

七、住宅小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已经建成且依法投入使用的高层民用建筑(包括高层住宅建筑和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民用建筑应当实行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四条 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是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对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负责。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是单位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以下统称消防服务单位)提供消防安全服务,并应当在服务合同中约定消防安全服务的具体内容。

第五条 同一高层民用建筑有两个及以上业主、使用人的,各业主、使用人对其专有部分的消防安全负责,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共同负责。

同一高层民用建筑有两个及以上业主、使用人的,应当共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明确一个业主、使用人作为统一管理人,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实行统一管理,协调、指导业主、使用人共同做好整栋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并通过书面形式约定各方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 高层民用建筑以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等形式交由承包人、承租人、经营管理人使用的,当事人在订立承包、租赁、委托管理等合同时,应当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委托方、出租方依照法律规定,可以对承包方、承租方、受托方的消防安全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业主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督促使用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第七条 高层公共建筑的业主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建立和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明确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三)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四)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五)对建筑消防设施、器材定期进行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六)组织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七)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组织;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八、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活动,促进业主自治管理物业,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使用、维护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辖区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城管、公安、价格、环保、工商、民政、财政、人防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的关系,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大会,协助辖区物业主管部门调处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的纠纷和对物业管理进行指导、监督。

     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指导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配合辖区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调处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的纠纷。

     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中发生纠纷的,可以要求辖区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调处。

     第五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由辖区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辖区内物业管理的重大问题,并建立物业管理争议化解和纠纷处理工作机制,为处理物业管理争议和纠纷提供便利。

     第六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辖区物业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八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确定业主身份;

(二)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三)拟定管理规约草案;

(四)拟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草案;

(五)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

     第九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交付使用前,依照与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商确定的具体标准,将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经费交给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由业主大会筹备组使用。

     筹备经费应当专户储存,专款专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后,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将筹备经费的使用情况向全体业主公布,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筹备经费的结余部分应当纳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者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十条 业主大会的召开形式、业主代表的产生、业主大会决定的作出,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依法履行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自然人业主或者单位业主授权的自然人代表,能认真履行业主义务,热心社区公益事业,具有较强的公信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第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人数应当是单数,且不得少于五人。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辖区物业主管部门备案。业主委员会备案的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辖区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对依法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出具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和印章刻制证明。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刻制和使用印章。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三至五年,具体任期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召开会议时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委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必须经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

     业主委员会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当于会议召开三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听取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的建议和意见。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作出决定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将决定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可以要求查阅业主委员会的会议记录,业主委员会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认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要求辖区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要求,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

     物业管理区域内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提议或者符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条件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业主委员会不依照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或者临时会议的,业主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督促业主委员会限期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第十六条 业主发现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提议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或者临时会议审议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职务:

     (一)不履行业主委员会委员职责和业主义务,不遵守管理规约,情节严重的;

     (二)收受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或者报酬的;

     (三)向物业服务企业销售商品、承揽业务的;

     (四)牟取可能妨碍公正履行职务的其他利益的;

     (五)其他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

业主大会会议审议决定是否终止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时,应当允许该委员提出申辩,并记录归档。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职务自行终止:

     (一)不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的;

     (二)因疾病或者其他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三)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根据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终止的,业主大会应当依照其议事规则的规定及时补选缺额。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运作经费在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收益中列支,具体额度由业主委员会提出预算,并在业主大会上表决通过后执行。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每年三月底前公布上一年度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运作经费的使用情况,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每年三月底前通过公告等形式向全体业主报告上一年度工作情况,并通报辖区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业主有权就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项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询问,业主委员会应当予以答复。

九、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制定的法规。国家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物业费一般根据政府指导价的标准收费,实行明码标价。

法律依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有定价权限的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

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八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十、住宅物业管理基础知识?

1、需要充分了解房屋产权知识

作为物业管理人员,对房产的相关知识必须要有充分的了解,比如什么是房产、什么是房地产开发、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等等,这样在业主遇到问题或者提出问题时,可以得到更好的回答。

2、要知道业主委员会的相关知识

因为小区的居住人口是比较密集的,生活过程中,不经有业主个体的利益存在,同时也有小区整体利益的存在,所以除了物业管理公司以外,还需要成立一个业主委员会,在政府部门的指导下,实现业主管理物业的作用,从而维护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

3、要知道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相程序

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时候,要求小区要满足规定条件,比如小区中住宅出售的建筑面积达到总建筑面积的50%以上,或者住宅从预售开始已经满两年以上等等,在确定小区满足成立业主委员会条件之后,要提交申请,然后选举委员会名单,并投票确认。

4、要知道物业公司的职责

作为物业公司的管理人员,相关的职责和任务,这样才能更加完美的完成自己的工作。与此同时,作为管理人员,还需要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在业主发生问题时,及时进行沟通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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