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出租屋管理条例?

280 2024-05-23 05:59

一、珠海经济特区出租屋管理条例?

禁止出租以下房屋:

(一)被依法认定为危险房屋不能使用的;

(二)存在重大消防、地质灾害等安全隐患的;

(三)存在其他依法不得出租的情形的。

厨房、卫生间、阳台、地下储藏室、车库和单车房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出租用于居住。居住空间的最小出租单位和人均使用面积等应当符合本市住房租赁标准的规定。

禁止违反国家规定,在生产经营、仓储场所内违法设置员工宿舍。

房屋租赁当事人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不得在住宅室内进行违法装饰装修或者实施其他违法建设行为。

二、深圳经济特区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的住宅区物业管理,明确业主、物业管理公司及其他有关管理部门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住宅区物业的合理使用,维护住宅区的公共秩序,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住宅区,是指以住宅为主,并有相应配套公用设施及非住宅房屋的居住区,居住区的范围由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住宅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划定。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住宅区内各类房屋及相配套的公用设施、设备及公共场地,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住宅区内住宅和非住宅房屋的所有权人。

第三条住宅区的公共场所和公用设施,由全体业主、承租人和其他非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与维护。

第四条住宅区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服务相结合,属地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第五条业主有参加住宅区物业管理的权利,并有合理使用房屋和公用设施、维护住宅区公共秩序的义务。

第六条市政府住宅行政管理部门是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住宅主管部门)。

各区人民政府住宅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住宅管理部门)是本辖区内住宅区物业管理的业务管理部门,对本辖区的住宅区物业管理依法进行指导、监督。

第七条各住宅区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成立业主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代表住宅区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依据本条例规定、业主公约和管委会章程行使职权。

第八条物业管理公司根据本条例规定和管委会的委托对住宅区的物业统一实施管理。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在其管理的住宅区内设住宅区管理处。

第二章业主大会及管委会

第九条住宅区已交付使用且入住率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时,区住宅管理部门应会同开发建设单位及时召集第一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管委会;但经已入住业主中持有过半数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决定,可以推迟召开业主大会。

第十条业主大会由本住宅区的业主组成。业主大会必须有持有过半数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出席才能举行。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业主大会,不满十八周岁的业主由其法定代理人出席。

第十一条业主大会由管委会负责召集,并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管委会应负责在会议召开七天前将业主大会召开日期和内容送达每名业主。

经持有百分之十以上投票权的业主提议,管委会应于接到该项提议后十四天内就其所指明的目的召开业主大会。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的决定,由出席会议的业主所投票数的过半数通过。

大会表决可以采用投票方式或其他方式,实行住宅房屋为一户一票;一百平方米以上的非住宅房屋每一百平方米的建筑面积为一票,一百平方米以下的有房地产权利证书的非住宅房屋每证一票。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罢免管委会的组成人员;

(二)监督管委会的工作;

(三)听取和审查管委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住宅区内关于业主利益的重大事项;

(五)修改业主公约;

(六)改变和撤销管委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批准管委会章程。

第十四条管委会委员由业主大会在业主中选举产生。管委会主任、副主任由管委会在其委员中选举产生,管委会可聘请派出所、居民委员会等有关单位的人员担任管委会委员。

管委会委员的数额一般为十一至十七人,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适当增减,但最低不得少于5人。

管委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必要工作时间的人士担任。

管委会聘请执行秘书一至二名,负责处理管委会日常事务。

第十五条管委会应当制定章程。管委会章程经管委会委员一致同意制定,并经业主大会批准。

第十六条管委会经市政府社团登记部门依法核准登记后,取得社团法人资格。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签发日期为管委会成立日期。

第十七条管委会每届任期三年,管委会委员可以经选连任。管委会委员为兼职,管委会主任可以为专职。

管委会会议由管委会主任根据工作需要召集,并应在会议召开七天前将会议通知书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

管委会召开会议时,可以邀请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等单位的人员和非业主使用人代表参加会议。

第十八条管委会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九条管委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

(二)审议决定住宅维修基金和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的使用;

(三)采取公开招标或其他方式,聘请物业管理公司对住宅区进行物业管理,并与其签订委托管理合同;

(四)审议物业管理公司制订的对本住宅区的年度管理计划、住宅区配套工程和重大的维修工程项目;

(五)审议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费标准;

(六)监督物业管理公司对本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工作。

前款第(三)、(四)、(五)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业主大会批准。

第二十条管委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业主大会的决定和管委会章程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

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区住宅管理部门有权予以纠正或撤销。

第三章物业管理公司及其职责

第二十二条物业管理公司根据住宅区物业委托管理合同对住宅区实施物业管理。

委托管理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委托管理事项、管理标准、管理权限、管理期限、管理费收支、利润及风险、监督检查、违约责任及其他权利义务条款。

委托管理合同应当报区住宅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物业管理公司必须持有市住宅主管部门颁发的《物业管理资质证书》方可从事住宅区物业管理业务。

第二十四条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从住宅区开始入住前六个月开始自行或者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对住宅区进行前期管理,管理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自行承担。

第二十五条住宅区开始入住后两年内,开发建设单位自行或者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对住宅区进行物业管理;管委会在此期间成立的,管委会应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委托管理合同,并行使本条例规定的各项职责,但不得终止委托管理合同;开始入住两年后,管委会应依本条例规定聘请物业管理公司对住宅区物业进行管理,原开发建设单位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承包管理。

在住宅区开始入住两年后管委会仍未成立的,由开发建设单位自行或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继续管理。

在开发建设单位自行或者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对住宅区进行物业管理期间,应当接受业主和有关部门的监督,市住宅主管部门有权对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公司违反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物业管理公司在住宅区范围内就下列事项进行管理:

(一)房屋的使用、维修、养护;

(二)消防、电梯、机电设备、路灯、连廊、自行车房(棚)、园林绿化地、沟、渠、池、井、道路、停车场等公用设施的使用、维修、养护和管理;

(三)清洁卫生;

(四)车辆行驶及停泊;

(五)公共秩序;

(六)市住宅主管部门规定和委托管理合同规定的其他物业管理事项。

第二十七条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

(二)依据委托管理合同和有关规定收取管理费用;

(三)制止违反住宅区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选聘专营公司承担专项经营业务。

第二十八条对无故不交各项应交费用的业主和使用人,物业管理公司可要求其限期缴交并按规定收取滞纳金,逾期仍不缴交的,物业管理公司可按本住宅区业主公约和市政府有关规定催缴,并通报批评,连续十个月以上拒交各项应交费用的,物业管理公司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追缴。

第二十九条物业管理公司的义务:

(一)以为业主服务为宗旨,注重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

(二)按市住宅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委托管理合同对住宅区实施物业管理;

(三)接受管委会和业主的监督;

(四)组织或协助有关部门提供社区生活服务和开展社区文化活动;

(五)按照法律、法规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十条物业管理公司对住宅区的管理未能达到市住宅主管部门和委托管理合同规定的标准,或者违反委托管理合同规定的,管委会或委托方可以终止合同。

因管理、维修、养护不善,造成业主损失的,物业管理公司应当赔偿损失,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公司可享受国家对第三产业的优惠政策。

第四章业主公约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所称业主公约,是指由业主承诺的,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的,有关业主在住宅区使用、维护物业及其管理等方面权利义务的行为守则。

第三十三条业主公约由市住宅主管部门统一制订示范文本,业主大会可以根据本住宅区的实际情况进行修改补充,并报市住宅主管部门和区住宅管理部门备案。

业主公约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府有关规定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业主公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住宅区名称、地点、面积及户数;

(二)公共场所及公用设施状况;

(三)业主大会的召集程序及决定住宅区重大事项的方式;

(四)业主使用其住宅和住宅区内公共场所及公用设施的权益;

(五)业主参与住宅区物业管理的权利;

(六)业主对管委会及物业管理公司的监督权;

(七)住宅区物业各项维修、养护和管理费用的缴交;

(八)业主在本住宅区内应遵守的行为准则;

(九)违反业主公约的责任;

(十)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十五条业主公约在住宅区入住率达到百分之三十后,经已入住业主中持有过半数以上投票权的业主签订后生效。已生效的业主公约对本住宅区所有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第五章住宅区的使用及维护

第三十六条移交住宅区时,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管委会移交下列住宅区工程建设资料:

(一)住宅区规划图、竣工总平面图;

(二)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

(三)地下管网竣工图;

(四)其他必要的资料。

第三十七条业主、承租人和其他非业主使用人使用房屋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未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外貌和用途;

(二)不得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楼、板、阳台、天台、屋面及通道进行违章凿、拆、搭、占;

(三)不得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但自用生活性燃料除外;

(四)不得利用房屋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侵害他人的正当权益。

第三十八条房屋的维修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室内部分,由业主负责维修;

(二)房屋的外墙面、楼梯间、通道、屋面、上下水管道、公用水箱、加压水泵、电梯、机电设备、公用天线和消防设施等房屋本体公用设施,由物业管理公司组织定期养护和维修,其费用从住宅维修基金中支出。

住宅维修基金由业主按规定分摊,分期缴纳,由住宅区管理处以房屋本体为单位设立专帐代管,用于房屋本体公用设施的维修养护,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九条住宅区的道路、路灯、沟渠、池、井、绿化、娱乐场所、停车场、连廊、自行车房(棚)等住宅区公用设施由物业管理公司统一管理维修养护、管理维修养护费用从管理服务费中支出。

人为造成公用设施损坏的,由损坏者负责修复,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四十条住宅区的水、电、煤气、通讯等管线的维修养护,由有关供水、供电、供气及通讯单位负责,维修养护费用由有关业务单位支付。

第四十一条凡房屋及附属设施有影响市容或者可能危害毗连房屋安全及公共安全,按规定应由业主修缮的,业主应及时进行修缮。拒不进行修缮的,由管委会授权物业管理公司进行修缮,其费用由业主承担。

第四十二条住宅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践踏、占用绿化地;

(二)占用楼梯间、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公用设施而影响其正常使用功能;

(三)乱抛垃圾、杂物;

(四)影响市容观瞻的乱搭、乱贴、乱挂等;

(五)损坏、涂划园林艺术雕塑;

(六)聚众喧闹;

(七)随意停放车辆和鸣喇叭;

(八)发出超出规定标准的噪音;

(九)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十)经营业主公约所禁止的行业;

(十一)法律、法规及市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制止、并要求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进行强制恢复;造成损失的,有权要求其赔偿。

第六章住宅区专用基金与专用房屋

第四十四条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住宅区移交时,按住宅区建设总投资2%的比例,一次性向管委会划拨住宅区的公用设施专用基金。

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用于购买管理用房和住宅区公用设施的重大维修工程项目。

第四十五条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由区住宅管理部门设立专账管理。区住宅管理部门对管委会正常使用公用设施专用基金不得干涉。

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管理办法由市政府制定。

第四十六条开发建设单位应在移交住宅区时,按市政府有关规定以建造成本价向管委会提供住宅区物业管理用房,其产权属管委会。

第四十七条开发建设单位应在移交住宅区时,按市政府规定的比例以同期市政府微利房价格向管委会提供部分商业用房,该商业用房的产权属管委会。

上述商业用房的购置费用可由公用设施专用基金中垫支,并从该商业用房的经营收入中回收。

该商业用房和住宅区内其他有经济收入的公用配套设施、设备和场地,均由物业管理公司按委托管理合同经营,其收入用于补充住宅区的管理服务费。

第四十八条本条例施行前移交使用的住宅区,未按规划设计要求建设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市政府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完成全部工程项目,未按深圳市规划标准设计或者缺少便民服务网点的,由市政府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和原开发建设单位予以配套完善或补建。

第四十九条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市住宅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在规定的期间内仍不履行的,市住宅主管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对违反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有权要求开发建设单位支付延期付款滞纳金。

第五十条住宅区的公用设施专用基金、住宅维修基金和管理服务费的收支账目,管委会应每三个月至少公布一次,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市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二条写字楼、商住楼等物业的管理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三条本条例自1994年11月1日起施行。

三、2021年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首部?

是首部。

海南为了规范当地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权益,营造文明和谐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参考新《民法典》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经济特区实际,制定的地方性条例。于2021年6月1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四、在经济特区中珠海怎么样?

首先本人自小在汕头长大,下文可能带点情绪哈。

万年首选指标GDP

汕头连年稳居广东C位,正正好好,不偏不倚。

珠海2019年首次一次性超越中山,茂名,湛江和江门。

汕头和珠海经常被用来和湛江与茂名作比较,后两者被人诟病的原因在于过分依赖重工业和中字头,前两者则是空有特区的名号,没有特区的发展

不过珠海近些年也在恶补产业结构缺陷,发展潜力巨大。你上百度一搜,就告诉你“珠海六大支柱产业是电力能源、生物医药、精密机械制造、家电电气、电子信息和石油加工”

反观汕头,好像并没有什么支柱产业。你在百度上一搜,也会告诉你“八大支柱撑起汕头工业脊梁:纺织服装、化工塑料、工艺玩具、食品医药、机械装备、印刷包装、电子信息和音像制品”,前三个还可以算,问题是,澄海的玩具,潮阳的内衣都不足以和老大哥深圳的科技金融设计创新各方面比较,更别说后面几个产业了,谁家不能做?独特之处在哪?代表企业是哪家?汕头以前是靠轻工业纺织业发展起来的,民营经济比较发达,李嘉诚最开始也是卖生活日用品发家的。这些年老市区的制衣厂竞争力早不如刚开始改革开放那会儿了,市区好多厂还在日夜运作,但也有些已经拆了盖起了商品房,为什么?这年头房地产不比产值低的累死累活好赚钱?(对不起,来情绪了)

说白了,改革开放初期,市场初开,活好干,钱好赚,竞争力在现在看来很低的一些产业,在当时好过人家没有,所以汕头发展迅速。现在呢?创新在哪呢?

谈到珠海的大企业,人们首先就想到格力,而谈到潮宏基,可能有人听说过但不知道这是汕头品牌,还有奥飞动漫,你们知道奥飞从汕头澄海区靠玩具发家的吗?2006年的《火力少年王》带火了悠悠球,也给澄海的玩具厂们带来了巨大利益。在这里不得不提一点,我2013年从高铁潮汕站(那时高铁还没进汕头市区)搭大巴回家,在车上遇见一个乌克兰大兄弟,两个人用半吊子的英语磕磕巴巴聊了一路,他说他在澄海的玩具厂工作,负责设计。这就引出另一个话题,人才引进的话题,一个城市的繁荣,当然不能不依靠各地优秀人才。澄海玩具的繁荣,一部分原因来自于这些国外引进的设计人才。

众所周知,以前潮汕人被贴上“排外”标签,我的理解他也不一定是排你,他就是看不起你,而且不一定是排外地人,对待本地人也不见得多好。但我就很不理解上一辈的一些人,你说你瞧不起农民工一回事,还瞧不起外(地)籍人才,你自己普通话普通话说不利索,赚的又没人家多,文化素质没人高,还整天D炸了天瞧不起这个瞧不起那个的。我自己生活在这个城市都能感觉得到一些人的素质之差,开车不会见缝就插你这就叫不会开车,开个破摩的还要全程BBB,你正常过马路他闯红灯差点撞上还要骂你一句,你找死啊?老说把城市当成自己家,某些人也确实把城市当成自己家开的了。

说到摩托,珠海禁摩了对吧,汕头也禁摩,只在海滨路一条路禁摩。苦于城市交通之乱,汕头终于打算发展轨道交通了,上边来了一个新规又给卡住了,现在上下班高峰那个壮观啊,大家见过大型城乡结合部摩托电动行人汽车混杂那个乱吗?

我前段时间刚知道汕头人口密度是全国第4,第一是深圳。就这你还不给发展轨道交通,给的理由公共财政支出不达标,啥意思呢?意思就是汕头平日里这个市政啊、公益啊的支出,马拉松啊、帆船赛啊这些个活动举办的不够,这不给搞了个亚青会呗,硬凑啊。懂的人都懂,硬凑的结果就是,极有可能亏损

说了这么多 ,还是希望汕头稳步健康发展,别盲目抄作业,别被忽悠瘸了。经济和基础设施搞上去了,素质也别忘了提上去。做一个慢节奏的城市,也没有什么不好的。一定要抄作业的话,不如看看珠海是怎么做的。

延伸阅读:

注定成不了超大城市的珠海,为什么会被那么多人看好-新闻频道-和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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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6

我的回答让人抄了???

14号中午写的回答,15号下午被百度营销号发了,不是我自己刷百度的时候刷到我能信?

不说是不是提问者有钓鱼的嫌疑,还是现在这些营销号自媒体太无下限,啥地方都能抄

这是我第二次发现我文章被人抄袭了,第一次是我上学时候和导师合作的一篇论文, 后来我发现出现在各种大大小小的文库,有的没有署原作者名,有的简直叫散装,拆碎了给我抄。

难道我没在开头加上“谢绝转载”“转载请注明原作者”,就应该被随意抄袭吗?抑或写了这两句的答主,也难逃被复制粘贴的危险?

我今天把这事摊开来说,不是我想找他拿稿费,我只是觉得,抄袭也不抄得高级一点儿,直接复制粘贴,连图二中间括号里那句我发的牢骚也没改掉,图片用文字编辑打个水印,这工作也忒容易了吧?

本人很少在公众平台发长文,经历过这个事儿之后吧,我估计很长一段时间都不会再回答知乎网友邀请解答的问题了。

就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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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7

感谢热心网友提醒,本文出现了一个容易误导大家的错误,特此勘正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8]52号)文件,轻轨建设申报条件又严格了一些,“申报建设轻轨的城市一般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应在150亿元以上,地区生产总值在1500亿元以上,市区常住人口在150万人以上”

因此上文中“不给发展轨道交通,给的理由公共财政支出不达标”应该为“公共财政收入不达标”

意图何在?在于控制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也就是说你修了这些个东西,你地方财政最好不要亏钱,大家知不知道其实我国的地铁都是亏钱的,深圳地铁也亏钱,但是国家财政会补贴,再说了,地铁亏的钱比不过深圳赚的钱多啊,国家愿意背这个风险。

而汕头呢,不修地铁财政也没钱,我去年在官网看了一下市财政的报告,“基本实现收支平衡”,也就是收入130个亿,支出也是130个亿。当然这也算过得去了,还有些城市出现财政赤字的呢。

但是汕头轻轨这个东西就很玄妙了,你说政府借钱修这玩意儿,修好了票价定多少钱合适?多久涨一次价合适?营运多少年能达到回本?会不会形成债务?

所以说国家严控轨道交通这个规定还是正确的,可以遏制一些城市盲目花钱的行为,汕头还没有建造轨道交通的条件和偿还能力,还是再等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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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海南经济特区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海南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出让、划拨、租赁、转让、承包、抵押和继承。

  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出让、转让或者承包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也可以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或者与他人联合举办企业,用于非农业建设。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抵押、继承。

第三条 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实行占补平衡,对生态公益林地实行特殊保护。

第四条 省、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六、珠海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城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维护物业管理公司及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珠海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范围内具有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核准的资质、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物业管理公司,对住宅小区物业提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而收取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 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并交付使用的住宅及其附属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公司接受业主的委托,对其物业、绿化、卫生、道路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项目开展日常管理、维护、修缮、整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本办法所称城区,是指香洲区行政区域范围。

第三条 香洲区价格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

七、珠海是经济特区吗?

是的。

珠海经济特区是中国最早实行对外开放政策的四个经济特区之一,位于广东省珠江口的西南部,东与香港隔海相望,南与澳门相连。珠海经济特区自诞生之日起,就肩负着为中国社会主义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先行探路的使命。

1980年8月,在邓小平的倡导下,中央正式决定把深圳、珠海等四个城市设立为经济特区,由此拉开了珠海经济特区发展的序幕。邓小平同志于1984年、1992年两次视察珠海,并题词“珠海经济特区好”。

珠海的优势:

珠海区位位置优越,东邻香港,南与澳门陆路相接。2018年港珠澳大桥的开通,使珠海成为中国大陆唯一一座与香港和澳门直接陆路相连的城市。

珠海拥有国际先进水平的珠海金湾国际机场和华南第一深水港珠海港。广珠铁路、广珠城际轻轨、珠机城轨等一系列轨道交通的建成,使珠海成为连接我国西南地区与港澳间的交通枢纽和珠三角区域性中心城市。

珠海是我国重要的口岸城市。设有拱北、九洲、高栏、万山、横琴等国家一类口岸6个,二类口岸7个。拱北口岸是我国第二大陆路口岸,九洲口岸是我国最大的水路客运口岸。

八、深圳珠海经济特区设立历史?

深圳珠海经济特区是中国最早成立的经济特区之一,设立可以追溯到1979年,当时政府为了推动经济发展和吸引外资,在广东省深圳市和珠海市等地设立了这两个经济特区。这两个特区通过一系列的经济、金融和税收政策,吸引了大量的国内外企业和投资,促进了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现代化建设。

九、珠海哪个区是经济特区?

珠海经济特区,辖香洲、斗门、金湾三个行政区,另有高新科技开发区、万山海洋实验区、高栏港科技开发区

十、珠海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应当作为进行入园项目审批的前置条件,除国家和省有特别规定的以外,新落户的化工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未被有关部门列入淘汰目录;

(二)符合产业政策及园区发展规划,经安全论证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

(三)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化品和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应当根据相关的标准规范设计安装相应的自动化控制和安全联锁装置。

第二十九条 化工园区属地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结合化工园区实际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联合检查制度,至少每季度开展一次安全生产联合监督检查。

化工园区属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每月组织一次化工园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化工园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应当加强对本企业范围内及周边环境的巡查,发现危及企业及园区安全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处理。

第三十一条 石化仓储区实行封闭式管理,明确警示标识,实行严格的出入管理制度。完善石化仓储区门禁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严格控制人员、危险化学品车辆进入石化仓储区。进出石化仓储区的危险化学品车辆应当安装带有定位功能的监控终端,实行专用道路、专用车道、限时限速行驶,并在专用停车场停放。

第三十二条 化工园区属地政府应当整合化工园区及企业应急救援资源,完善应急救援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设立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组织制定化工园区生产安全事故整体应急救援预案,并将应急救援工作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三十三条 化工园区应当至少每五年开展一次园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科学评估园区安全风险,提出消除、降低或者控制安全风险的措施。

  第五章 应急救援

第三十四条 市、区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预警和应急救援体系。组织制定生产安全事故预警和应急救援预案,明确应急救援的牵头部门和相关单位的责任。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资源共享和信息互通,发挥事故救援指挥、指导、协调作用。

第三十五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制定本行业、本领域生产安全事故预警和应急预案;加强安全生产应急资源数据库和应急指挥平台建设;建立重大事故风险监测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配备必要的监测设备和设施;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完善交通、医疗、物资、装备、经费等保障措施。

第三十六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等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和个人防护装备,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应当指定应急救援人员,可以委托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提供救援服务。

宾馆、商场、旅游景点、歌舞厅、影剧院、体育场、农贸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和医院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两次应急演练。

学校、幼儿园应当每学期至少组织学生进行一次应急演练。

第三十七条 事故现场的邻近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事故救援需要,给予应急救援物资、装备的支援。救援中损耗的应急救援物资、装备等由事故发生地的区政府予以相应补偿。

鼓励化工园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互相签订应急救援协议,提升应急联动响应和处置能力。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建立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的;

(二)未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考核制度的;

(三)未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的;

(四)未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易发生重大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重点检查的;

(五)谎报或者瞒报事故,阻挠、干涉事故调查处理或者事故责任追究的。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二)未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因其他失职、渎职行为,造成重大安全隐患的;

(三)在监督检查工作中违法泄露生产经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的;

(四)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五)发生事故,未按照规定组织救援或者玩忽职守致使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扩大的。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已经全面履行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职责,因生产经营单位原因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因不可抗力致使其未能履行法定职责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免予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对执法人员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二)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三)对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四)阻挠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的。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人员、车辆等未经批准擅自进入石化仓储区的,由应急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和个人保护装备,或者未制定、修订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规定组织应急演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工业园区,是指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以工业产业为主集聚发展、享受一定政策的特定区域;

(二)生产经营单位包括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等生产经营主体;

(三)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参与经营管理的法定代表人、参与经营管理的投资人和实际负有本单位生产经营最高管理权限的人员;

(四)从业人员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负责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岗位工人和被派遣劳动者等人员。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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