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物业管理条例释义?

298 2024-05-29 10:38

一、湖州市物业管理条例释义?

《条例》共七章五十五条,主要内容包括职责分工、信息技术运用、业主自治、前期物业管理、物业服务人履约监督、住宅小区秩序维护、公共收益管理、保修金和维修资金使用管理等多个方面。

二、湖州市渣土车管理条例?

渣土车只从事建筑垃圾渣土和砂石运输的车辆对其的监管是:

一是强化对渣土车的行政许可和日常监管,要求建筑工地必须配备完善健全的冲洗设备。

二是强化施工工地监管。铸住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城管)部门加强渣土车消纳场、中转场所建设和资源综合利用工作,加快统一规划建设步伐,要按照谁产生垃圾,谁负责处理的原则进行责任划分。

三、2021湖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湖州市养犬管理规定

(2021年10月29日湖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1年11月25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改善城乡环境卫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为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养犬实行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管理。重点管理区为城市、镇建成区和开发区(园区)等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以及区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一般管理区为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区域。

  军用、警用等特种犬只以及动物园、专业表演团体、科研机构等单位饲养的特定用途犬只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养犬管理实行严格规范、禁限结合,遵循养犬人自律、政府监管、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养犬管理纳入基层治理体系,建立养犬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责任制度,将养犬管理工作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南太湖新区管理委员会根据授权、委托,在所辖区域内履行区县人民政府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群众做好犬只疫病防控、文明养犬宣传教育等工作,配合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做好犬只准养登记,负责所辖一般管理区的流浪犬捕捉和移送。

  第五条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养犬管理信息平台,负责犬只准养登记、重点管理区的流浪犬捕捉收容等工作,依法查处不文明养犬等行为。

  公安机关负责烈性犬和大型犬认定、狂犬捕杀,配合流浪犬收容等工作,依法查处犬只扰民、伤人等行为。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犬只防疫、犬只诊疗活动的监督管理,指导死亡犬只无害化处理工作。

  教育、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商务、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养犬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养犬人应当依法、文明养犬,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妨碍他人生活。倡导对饲养的犬只实施绝育。

  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当协助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养犬管理工作。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召集居(村)民会议、业主大会会议就养犬管理事项作出具体约定,并监督实施。物业服务人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的养犬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劝阻、制止,收集固定相关证据;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平台等媒体应当加强养犬管理法律法规以及狂犬病防治知识等宣传,引导文明养犬。

  鼓励有关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和志愿者参与文明养犬宣传、监督管理等活动,劝阻不文明养犬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养犬行为,可以向政府设立的投诉举报平台或者相关部门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七条 本市实行犬只狂犬病免疫制度。犬只出生满三个月后的十五日内或者狂犬病免疫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养犬人应当为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取得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

  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按照方便接种、合理分布的原则确定犬只狂犬病免疫接种点,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本市实行犬只准养登记制度。养犬人应当到犬只准养登记服务点或者登录养犬管理信息平台申请办理犬只准养登记。

四、物业自治管理条例?

1、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小区可以自管、自治

2、拟自管自治的小区,首先要成立业委会,由业委会作为一个主体机构,对小区进行日常管理。业委会可以分别和相关的专业单位签署管理服务协议,将物业整体分拆为几个管理项目分包出去。比如委托专业保安公司进行日常保安工作;委托专业保洁工作负责小区的保洁卫生等等。

3、自管自治的小区,必须设立专业人员负责各个部门、单位之间的工作沟通和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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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物业管理条例?

1.《物业管理条例》属于国务院法规。

2.制定《物业管理条例》,是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

3.《物业管理条例》首次于2003年6月8日公布,2007年8月26日、2016年2月6日、2018年3月19日三次修订。

六、湖州市烟花爆竹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防治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的销售、燃放和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市吴兴区、南浔区、德清县、长兴县、安吉县的城市建成区内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城市建成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区域。

第四条 禁止在本规定第三条规定区域外的下列地点及其周边五十米距离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办公场所;

(二)影(剧)院、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三)建筑工地、高层建筑、地下建筑;

(四)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五)宗教活动场所;

(六)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地点。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禁止燃放的地点,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予以公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污损、破坏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标志。

第六条 重污染天气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公告。

第七条 本规定由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统筹协调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环境保护、教育、气象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加强协作联动,共同做好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工作。

第八条 本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开展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活动。

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和移风易俗的公益性宣传。

鼓励村、社区和住宅小区的自治公约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内容。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公共活动,确需在本规定第三条规定区域内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依法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条件和程序,向公安部门提出许可申请。

公安部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将许可燃放的时间、地点、种类、规格、数量向社会公告。

第十条 本规定第三条规定区域外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的布设,应当按照严格准入、保障安全、合理布局的原则,由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意见后确定。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应当实行专店销售,并设置明显的销售标志;农村可以实行专柜销售,并逐步推行专店销售。

第十一条 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和零售经营点应当建立经营档案,如实记录存放、销售烟花爆竹的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保质期等内容,并出具、保存相关凭证。档案、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十二条 购买者应当向烟花爆竹的合法批发经营企业、零售经营点购买烟花爆竹,不得购买非法销售的烟花爆竹,并按照燃放说明,安全、文明燃放烟花爆竹。

倡导使用安全、环保的烟花爆竹替代性产品。

第十三条 本规定第三条规定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存放烟花爆竹。

本规定第三条规定区域外,非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和零售经营点不得存放超过三十千克的烟花爆竹。

第十四条 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区域、地点范围内,从事餐饮、住宿、婚庆典礼、殡葬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告知服务对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不得提供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服务。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反烟花爆竹管理法律、法规行为,有权向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物业服务企业发现有违反烟花爆竹管理法律、法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并及时向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并及时查处;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六条 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和零售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三条规定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对批发经营企业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零售经营者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范围、重污染天气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污损、破坏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标志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未建立经营档案,或者未按规定出具、保存凭证,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批发经营企业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零售经营者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存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违法存放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未履行告知义务,发生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由公安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提供燃放烟花爆竹有关服务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并受到行政处罚的,相关信息依法记入社会信用档案。

第二十三条 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未依法予以处理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七、物业管理条例之前没有物业用房?

物业管理条例之前是没有物业用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  

八、苏州物业车位管理条例?

第七十条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建设单位应当首先满足本区域内业主的停车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 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配建的访客汽车停车位、车库不得出售、附赠或者出租。未配建访客汽 车停车位的,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依法合理设置访客汽车停车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城内显著位置公示拟出售、附赠或者出租车位、车库的产权证明文件和出售、出租价格以及平面位 置图等,并实时标注出售、附赠、出租等情况。

物业管理区域内车位、车库总数量少于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套数的,建设单位不得将车位、车库附赠予特定业主。物业管理区 域内车位、车库总数量等于或者超出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套数的,每户业主受赠车位、车库不得超过一个。

建设单位拟出售车位、车库数量少于本区域要求购买车位、车库业主的房屋套数时,应当通过抽签等公平方式确定,每户业主 只能购买一个车位或者车库。

建设单位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车库,应当优先出租给本区域内业主,租金按照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业主 要求承租车位、车库的,建设单位不得只售不租。拟出租车位、车库数量少于本区域要求承租车位、车库业主的得套财三沙 通过抽签等公平方式确定给未购买或者未受赠车位、车库的业主,每户业主只能承租一个车位或者车库。

九、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物业管理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十、泰州物业管理条例?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确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业主委员会成员工作补贴和标准;

(五)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六)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八)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九)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十)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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